179.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哪些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章完)
179.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哪些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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