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對羣衆關於污染物排放的舉報,政府應該怎麼處理?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衆舉報。”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