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史上最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事業單位如何進行處罰?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129條,其中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就有30條,這無疑表明,對於違法行爲,新法將採取重典手段,加強震懾,加大處罰,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增加其違法成本,對污染企業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不僅規定了大量的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措施,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還規定了相應的處罰責任。具體的處罰行爲和種類接近90種,提高了這部法的操作性和針對性。
新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取消了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限額,變爲按倍數計罰,同時增加了“按日計罰”的規定;同時還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