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大氣污染防治法》在強化政府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2015年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爲目標,注重強化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改善大氣質量方面的責任,加強了對地方政府的監督。
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並逐步改善。
該法第四條還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覈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覈。考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對於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