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管黨治黨建設黨的要求,必須有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保證,把“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用紀律和規矩管住大多數”落到實處,做到有規在先、抓早抓小,使全體黨員、幹部嚴格執行黨規黨紀,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巡視工作條例》)。《巡視工作條例》是黨內監督之利器,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依紀管黨建設黨的有力制度保障。
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自黨的十六大正式開展巡視工作以來,巡視制度在探索中發展、在發展中不斷創新完善,中央和省區市創造積累了很多有效經驗和做法。習近平總書記對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作出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形成了“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圍繞‘四個着力’,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做到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的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涉及巡視定位、內容、方式、責任、成果運用、整改和體制機制等各個方面,有力推動了巡視工作深入開展,巡視效果明顯提升。巡視已經成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重要平臺,黨內監督和羣衆監督相結合的重要方式,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監督的重要抓手,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有力支撐。實踐證明,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是新時期巡視工作總的遵循,必須以法規制度形式確定下來,一體貫徹落實。
一、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各級黨委承擔主體責任。在中央的示範、帶動和督導下,省區市黨委普遍建立健全黨委常委會具體研究巡視工作,“五人小組”及時聽取巡視情況彙報制度,“五人小組”會議材料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省區市黨委書記履行巡視工作主體責任意識不斷提高,直接赴巡視機構深入調研,協調解決具體問題,關心、過問、指導巡視工作已成常態。爲進一步督促落實主體責任,《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強調“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並將“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納入責任追究範圍。
二、巡視工作領導體制和機構設置
《巡視工作條例》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這一規定,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指導”關係改變爲“領導”關係,是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創新,爲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督促省區市黨委和巡視機構落實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執行中央關於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
《巡視工作條例》對加強巡視機構建設也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針對省區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設置不統一、工作不規範的實際,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
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同時對領導小組工作職責作出新的規範;二是爲解決省區市巡視辦的級別不統一、設置比較混亂、職能發揮不到位等問題,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爲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時賦予巡視辦“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的職責;三是落實組長不固定、一次一授權要求,強調“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中央對巡視機構建設的部署要求,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的組織基礎更加堅實。
三、巡視範圍和內容
《巡視工作條例》對落實巡視“全覆蓋”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在“總則”中,將“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作爲中央和省區市黨委以及巡視機構總的目標和任務。二是按照全覆蓋要求,對巡視對象和範圍作了重新界定,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範圍,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範圍也作了相應規範。三是爲保障實現全覆蓋,切實加快巡視進度和節奏,增強巡視威懾力,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巡視方式與全覆蓋要求相適應。
中央強調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使紀律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既是對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的根本要求,也是開展巡視監督必須堅持的根本原則。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重大創新就是聚焦“一箇中心”、圍繞“四個着力”。根據《巡視工作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着力發現以下問題:(1)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2)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3)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4)違反羣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5)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瞭解的其他問題。這條規定緊扣黨的“六大紀律”,深化“四個着力”,盯住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既解決了巡視內容過於寬泛問題,又做到嚴格用紀律衡量規範黨員幹部行爲,同時也與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銜接。
四、巡視工作方式和權限
《巡視工作條例》從有利於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覈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原條例規定的受理信訪、到有關地方(單位)或者部門瞭解情況、提請有關單位協助等三種方式進行了修改。根據《巡視工作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巡視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1)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2)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羣衆進行個別談話;(3)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4)抽查覈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5)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6)調閱、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7)召開座談會;(8)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9)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10)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瞭解情況;(11)開展專項檢查;(12)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13)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其中,“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屬於授權性條款,進一步拓寬了巡視工作發現問題的途徑。這些工作方式爲巡視工作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也意味着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這就需要加強對巡視工作本身的規範。爲此,《巡視工作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並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列爲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五、運用巡視成果
巡視成果運用事關巡視制度的嚴肅性和生命力。《巡視工作條例》按照中央要求,總結實踐經驗,對成果運用要求更嚴格、規定更具體:一是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職責。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二是實行巡視情況“雙反饋”。明確“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三是規定整改情況“雙報告”。要求“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四是賦予巡視機構督辦職責。強調“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適當方式,瞭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五是強化黨員、幹部和羣衆監督。提出“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羣衆監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