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三節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爲健全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把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落實到選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設高素質的黨政幹部隊伍,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 2014年中共中央對2002年制定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共13章71條,分總則,選拔任用條件,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交流、迴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和監督,附則,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其中,從“動議”到“任職”五個環節,構成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一、堅持黨管幹部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條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1)黨管幹部原則;(2)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3)德才兼備、以德爲先原則;(4)注重實績、羣衆公認原則;(5)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6)民主集中制原則;(7)依法辦事原則。其中第一條原則就是黨管幹部。黨管幹部原則是我國幹部人事制度最鮮明的政治特色,是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根本保證,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在原則標準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體現黨組織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範了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強調黨組織從幹部選拔任用的啓動環節就應當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規定考察對象由黨組織集體研究確定,防止簡單以票、以分取人;加強了黨組織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選拔任用人選的審批把關;嚴格監督檢查,充實了“十不準”紀律要求,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爲。

強調黨管幹部原則,發揮黨組織及其職能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的把關作用,既要強化黨組織在推薦、考察、識別、使用幹部中的責任,也要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爲此,修訂後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還採取了不少有針對性的措施,比如,注意發揚黨內民主,堅持充分醞釀、集體決策;注意發揚人民民主,落實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強化對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堅決防止在選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風。

二、培養和選拔好乾部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強調,要着力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乾部,並明確提出“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

部標準,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德才兼備、以德爲先幹部標準的時代內涵,既爲廣大幹部明確了個人努力方向,也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鮮明地將好乾部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並圍繞有利於選準用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乾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的要求,堅持原則、敢於擔當的要求,加強道德品行、作風修養的要求,樹立正確政績觀,作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內容上按照好乾部標準,突出了品德、實績、作風和廉政情況的考察。三是拓寬幹部選拔的來源渠道,注意從擔任過縣、鄉黨政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推進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幹部交流。四是嚴把人選關,明確了六種不得列爲考察對象的情形,包括羣衆公認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覈有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爲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乾部標準的人擋在考察人選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設計上,把選準用好乾部貫穿體現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努力用科學的制度機制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乾部及時發現出來、合理使用起來。

三、民主推薦

民主推薦是幹部工作發揚民主、走羣衆路線的重要制度安排。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比如參加民主推薦人員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風票”等現象,導致民主推薦質量不高、推薦結果失真失實。針對這些問題,修訂後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把民主推薦作爲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同時進行了改進和完善。一是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爲“重要參考”。規定民主推薦情況只是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同時明確羣衆公認度不高的不得列爲考察對象,以起到擋住民意較差幹部的“門檻”作用。二是明確領導班子換屆可以進行二次會議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時,既可以按以往做法進行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經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後,再進行會議推薦。三是完善了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範圍。區分領導班子換屆和個別提拔任職的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的不同情形,分別對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範圍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可以適當調整的情形,有利於各地各部門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合理確定民主推薦參加人員範圍,保證民主推薦結果的真實性。

四、考察

修訂後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

例》針對考察失真失實、幹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問題,進行了改進。一是加強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廉政情況的考察,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幹部工作實績。二是優化程序,規定了考察一般應當堅持的方法,同時規定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靈活採取的辦法,並新增了民意調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強民主監督,擴大了換屆考察公示的範圍;爲確保考察質量,避免走過場,規定幹部考察要保證充足的時間。三是突出對幹部廉政情況的把關,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覈實;規定考察時除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外,根據需要還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四是體現看平時、重一貫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綜合分析的環節,要求把考察情況與幹部的一貫表現相互比較印證。

五、破格提拔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堅持了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留出了“快車道”,又按照選拔標準更高、審批把關更嚴、過程更公開透明的要求,從嚴進行規範,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選拔對象方面,規定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方可破格提拔,並分別明確了具體適用情形。二是在選拔標準方面,規定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防止“破格”變成“出格”。三是在審批把關方面,規定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中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爲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事先報告,經批覆同意後方可進行。四是在過程公開方面,規定討論決定和任職前公示時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切實增強破格提拔的公開性透明度。

六、競爭上崗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方式,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既堅持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爲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專章規定,又針對突出問題着力規範。一是合理確定範圍。明確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的職位、數量和範圍,並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適用情形作了限定;本着就近取才的原則,規定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二是嚴格資格條件的設置。明確選拔方案設置的資格條件應當符合幹部資格條件的規定,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覈同意。三是加強組織把關。規定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四是提高競爭性選拔科學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考試分數取人。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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