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憲法_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制度

一、我國的國體——人民民主專政

國體即國家的階級性質、國家的本質,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人類歷史上迄今爲止出現過四種不同階級專政的國體,即四種歷史類型的國家: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憲法對我國的國家階級性質,亦即我國國體的明確規定。

(一)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

人民民主專政與無產階級專政在實質上是一致的:(1)二者都是以工人階級爲領導;(2)二者都是以工農聯盟爲階級基礎;(3)二者的國家職能並無本質差別;(4)二者的最終目的都是消滅一切階級,實現共產主義。因此,人民民主專政理論是馬克思主義關於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同中國具體情況相結合的產物和表現。

(二)人民民主專政是民主和專政的有機結合

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是對人民的民主和對敵人的專政兩個方面的有機結合。沒有對人民的廣泛民主,就不能形成對敵人的有力專政;沒有對敵人的強有力專政,也就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

(三)工人階級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領導力量

工人階級的領導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根本標誌。人民民主專政之所以要由工人階級領導,是由工人階級的特點和擔負的偉大歷史使命所決定的。工人階級對國家的領導是通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來實現的。而黨對國家的領導主要是通過政治、思想、組織領導三個方面來實現。

(四)工農聯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基礎

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工農聯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基礎。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都是勞動者階級,這兩個階級佔我國人口總數的90%以上,是我國革命和建設的基本力量。農民階級始終是工人階級的天然同盟軍。工人階級只有得到廣大農民的積極支持和參與,才能徹底實現自己的任務;而廣大農民也只有在工人階級的領導下,才能求得自己的翻身解放,成爲國家的主人,走上社會主義道路。因此,我們應不斷鞏固和加強工農聯盟。

(五)愛國統一戰線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1.愛國統一戰線

愛國統一戰線的存在,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的重要特點之一。在中國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統一戰線是變化、發展的。在現階段,愛國統一戰線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愛國者的廣泛的聯盟。它包括兩個範圍的聯盟:一個是由內地範圍內全體勞動者、建設者、愛國者組成的,以社會主義爲政治基礎的聯盟。這個聯盟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另一個是廣泛團結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以擁護祖國統一爲政治基礎的聯盟。

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政協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代表和特別邀請參加的人組成。在全國設政協地方委員會。政協的主要職能是: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地方重要事務及羣衆生活,統一戰線的內部關係等重大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對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和建議,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

3.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長期以來革命經驗的總結,是在我國革命與建設事業中長期行之有效的一種基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根據“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處理同各民主黨派的關係,就國家生活中的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定期或不定期地同各民主黨派的成員和各界民主人士進行協商;促進民主黨派的領導積極參政議政,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方面的重大問題積極建議,爲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獻計獻策,作出貢獻。

二、我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一)政體的概念

政體又叫政權組織形式或政治制度,包括政權的構成、組織程序和最高權力的分配情況以及公民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程序和方式。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政權組織形式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各級人民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爲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它監督,向它負責;人大常委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第一,便於人民參與國家管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人民代表對選舉單位負責,並受它監督,選民和原選舉單位有權依法隨時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人民代表有權就國家生活中的一切問題發表意見,並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作出決定;人民代表有權向其他國家機關提出質詢,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覆。這就保證了我國人民通過行使選舉權利將自己滿意和信任的公民選爲人民代表,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真正成爲國家的主人,有利於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有利於發揮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二,便於集中統一地行使國家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它的常設機關,它們有權依法決定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切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有權依法決定本地方的各種重大問題;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

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並報告工作。通過人民代表向人民羣衆傳達它所通過的憲法、法律和決議,並以自己的模範行動帶領人民羣衆貫徹實施。這就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便於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權力。

第三,全面地表現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一方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本質,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國家事務權力的基本形式。通過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使國家權力最終掌握在人民手中,達到維護人民羣衆根本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界代表構成來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夠體現我國階級、階層和各族人民在國家中的地位,便於實現最廣泛的民主。

三、我國的選舉制度

(一)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我國的選舉制度有以下基本原則:

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在我國,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在我國,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地方享有一個投票權;同時,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在城鄉之間以及在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有着不同的比例。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

在我國,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全國人大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4.秘密投票原則

我國的選舉採取秘密投票的方法進行。秘密投票也叫無記名投票,在選票上不記投票人的姓名,選民按照自己的意願填寫選票,並親自投入票箱。這樣,選民可以排除外來干擾,自主地選出自己信賴的人擔任代表。

5.代表向選民和原選舉單位負責並受其監督的原則

選民對代表的監督權和罷免權是選舉權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我國的《選舉法》不僅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原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而且還具體規定了罷免的程序,從而更加確保選舉人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

6.從物質上和法律上保障選民的選舉權利的原則

我國《選舉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這是選舉人和候選人都能在實際上享受自由選舉權利的物質保證。同時,爲了保障選民自由選舉權利,不受外力干涉,我國《選舉法》還明確規定,對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妨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

(二)我國選舉的組織與程序

根據我國《選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在我國,選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選舉的組織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主持選舉工作的組織有兩種:一是在實行間接選舉的地方,如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二是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2.選區劃分和選民登記

選區是指以一定數量的人口爲基礎進行直接選舉、產生人大代表的區域,也是人大代表聯繫選民開展活動的基本單位。在我國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即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其人大代表的名額分配到各個選區,由選民按選區直接投票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選民登記是對選民資格的法律認可,是關係到公民是否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是否能行使選舉權的重大問題。根據我國《選舉法》的規定,凡年滿18週歲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我國公民都應列入選民名單。

3.提出代表候選人

根據我國《選舉法》的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按照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而且《選舉法》規定,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

《選舉法》還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均實行差額選舉。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也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4.投票選舉

《選舉法》規定,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投票選舉工作,並可通過召開選舉大會、設立投票站和流動票箱的方式進行投票。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選舉投票結束後,要對選票進行統計和核對。《選舉法》規定: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即爲當選。在實行間接選舉的地方,代表候選人必須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才能當選。

5.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及代表辭職

《選舉法》規定,罷免直接選舉所產生的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罷免間接選舉產生

的代表,須經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被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上述會議或者提出書面申訴意見。罷免決議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公告。同時,《選舉法》規定,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內出缺,由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補選。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選舉他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辭職。

四、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

(一)國家結構形式的概念及形式

國家結構形式是指特定國家表現其國家的整體和局部之間相互關係所採取的外部總體形式。它與政體同屬國家形式,是國家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簡而言之,它是指國家整體和部分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相互關係。國家結構形式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統治階級對國家領土如何劃分及如何處理國家整體和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其關鍵在於中央和地方或組成部分之間的權限劃分。

現代國家基本上有兩種國家結構形式:單一制和複合制。單一制是指國家由若干不具有獨立性的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各組成單位都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單一制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全國只有一個統一行使立法權和決定國家重大問題的最高權力機關,每個公民只有一個統一的國籍,各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不能脫離中央而獨立,國家整體是代表國家進行國際交往的唯一主體。複合制是指國家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具有某種獨立性的成員單位(邦、州、共和國)聯合組成的聯盟國家或國家聯盟的國家結構形式。根據成員單位獨立性的強弱,複合制又可分爲邦聯、聯邦等形式。

(二)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

我國是以漢族爲主體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採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這是由歷史、民族、國際環境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是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內,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爲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的權利。我國民族區域自治作爲一項完整的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民族自治地方是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行政區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2)民族自治機關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民族自治機關是該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4)民族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廣泛的自治權。(5)依照行政地位標準,民族自治地方分爲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它們分別相當於省級、地級、縣級。

此外,凡是相當於鄉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應當建立民族鄉,但它不屬於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四)我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

所謂“特別行政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範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級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政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它不享有國家主權,沒有外交權和國防方面的權力,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我國目前有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五、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

經濟制度是指一國通過憲法和法律調整以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爲核心的各種基本經濟關係的規則、原則和政策的總稱。我國《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

(一)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爲主體

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不但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主要體現在:公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佔優勢;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對經濟發展起主導作用。公有制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國家所有制經濟。它是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國家佔有生產資料的一種所有制經濟。

集體經濟,即由集體單位內的勞動羣衆共同佔有生產資料的一種所有制經濟。它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非公有制經濟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外資經濟。它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外資經濟採取鼓勵、支持和幫助引導的政策,同時要健全財產法律制度,依法保護它們的合法利益和公平競爭,並加強對它們的監督和管理,保障它們的健康發展,發揮它們滿足人們多樣化需要、增加就業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

(三)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我國《憲法》第六條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所謂“各盡所能”,是指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每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應當在其分工的範圍內,儘自己的能力爲社會貢獻力量;所謂“按勞分配”,是指在各盡所能的前提下,由代表人民的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每個公民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分配給公民應得的生活資料。按勞分配原則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制度。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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