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憲法_第一節 憲法概述

憲法

第一節 憲法概述

一、憲法的概念和特徵

(一)憲法的概念

憲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憲法是我國實行依法治國的基礎和前提。依法治國,從根本上講就是以憲治國。只有在憲法和法律得到充分實施,憲法的權威得到普遍遵從的情況下,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國。

(二)憲法的基本特徵

憲法不同於其他一般法律,憲法是根本法,它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

1.憲法是我國治國的根本大法

(1)憲法的內容在於規定一國的根本制度。憲法作爲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它確立了一個國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國體、政體、國家結構形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的關係等。

(2)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作爲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一是憲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礎。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須以憲法爲根據。二是任何法律、法規不得與憲法相牴觸,如有牴觸,法律、法規即無效。

(3)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爲嚴格。我國現行《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2.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係的集中表現

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係的集中表現,具體是指:

(1)憲法是在階級鬥爭中勝利的那個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還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無不如此,超階級的憲法是不存在的。

(2)各種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決定並影響着憲法的具體內容。

(3)當各種力量的對比關係變化時,必然影響憲法的變化。

3.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證書

在我國,無論是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還是現行《憲法》,都有關於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系統規定。憲法制定者是人民,人民通過憲法將符合自己利益的事項用憲法規範的形式肯定下來,並在憲法中設立相應的國家機關來保障人民的利益。所以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證書。

二、社會主義憲法的基本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權力屬於人民這一憲法原則的保證。

(二)基本人權

原則

人權是指作爲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我國憲法宣佈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基本權利。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它是指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我國憲法體現了把國家的一切活動置於法治基礎之上的精神。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制衡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之間的制約。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等等。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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