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5章 以最高院指導行政複議——駁回抗議!
審判臺席位上。
彭光亮作爲本次庭審的審判長。
面對庭審被告其他方提出來的異議。
沒有做過多的反應。
爲什麼?
因爲剛纔他陳述出來不對複議單位進行審查。
那麼肯定是依照法律解釋進行的。
合議庭在進行合議的時候,他們已經進行了相關的商討。
商討出來的結果是——如果只判定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需要考慮到目前是在進行直播庭審。
這個案子涉及公衆話題,肯定不能直接完全的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因爲那樣會造成不良的輿論影響。
再者。
原告方提交的事實證據確鑿。
衛生,工商以及食品監察的確有上訴所陳述的情況。
先不說其他的。
駁回蘇白的上訴請求依照着什麼樣的法律規定?
不依照法律規定怎麼進行駁回?
說到這裡,他們寧願依照法律規定,對於被告方全部進行判決。
也不想因爲這件事情而被提起。監察審查。
雖然說行政管理那邊打過招呼了,可是打過招呼和自身的前景問題。
哪個輕哪個重,他們心裡還是非常清楚的。
駁回上訴請求。
到時候麻煩的還是他們審判人員。
基於這種情況,合議庭商討的是——
在這場庭審中,對複議部門的庭審,不予審查。
這是有着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律解釋的。
按照最高法院院中,複議機關程序性駁回複議申請。
申請人就複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爲。
只能選一而訴訟,不涉及共同被告問題的具體事例。
這是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複議機關決定維持維持原行政行爲或者是駁回的複議申請。
起訴人既可以起訴原行政行爲。
也可以起訴複議單位不作爲,要求複議單位受理其複議申請。
不管起訴人選擇何種途徑,都不涉及另一機關作爲共同被告的問題。
兩者不能同時進行,只能選擇其一而爲。
如果同時起訴原行政行爲和複議機關。
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造成法院和複議單位的重複勞動。
這一點簡單化來說,就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指導。
對於認爲複議單位不作爲以及行政單位不作爲,怎麼進行起訴。
對於複議單位和行政單位不能進行同時起訴。
兩者作爲共同被告,只能選擇一方進行審查,另一方可以不做審查。
依照這一條法律規定,合議庭經過商討。
這個案子難辦的點就在於被告方有着複議單位,行政級別較高。
既然這樣,那就選個軟柿子判。
那麼按照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複議上訴規定,決定進行擇一,等同於說解決了這個問題。
說白了,通俗一點就是——
法院有權利決定,對行政複議單位起訴,還是對行政單位起訴。
兩者只能選擇其中的一個。
既然原告的訴訟申請不能駁回和撤銷,那肯定是要判定被告其他單位。
畢竟.…
按照被告其他單位陳述的那樣,複議單位的行政級別較高。
所以只能對被告方工商管理,食品監督以及衛生進行相關的判定。
當然.…這一切都是符合着法律流程和法律解釋的。
.
….
審判臺席位上。
面對被告方,提出來的不滿和異議,彭光亮直接開口駁回。
“被告方工商,食品監督以及衛生部門,你們所提出來的異議,法院方面進行駁回。”
“依照法律如下。”
“根據最高法院頒佈的行政訴訟法若干規定,行政複議單位與被告行政部門,不能作爲共同起訴。”
“只能進行擇一。”
“以最高院指導案例和相關法律規定,駁回被告的相關訴訟請求。”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不管是工商負責人還是衛生負責人,亦或者是食品監察負責人。
都對於這個行爲表示了不滿。
爲什麼?
因爲他們三個部門之所以不怕正常庭審判決敗訴。
是因爲這一次庭審起訴的共同被告中有着行政複議單位。
可是現在法院方面依照着最高法院行政訴訟若干規定,進行擇一。
那麼後面的情況呢?
後面的情況肯定不言而喻。
根據剛纔的答辯,他們被告的幾個部門,肯定要被判定。
那麼作爲其負責人,多多少少是有一定影響的。
這個時候,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餘言,在工商負責人的暗示之下開口反駁。
“審判長,我方想請問,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訴訟若干規定進行決定,對於複議單位不追加審查。”
“那麼.…爲什麼不在立案的時候進行駁回?”
“需要在庭審上進行相關的駁回?”
“所以對於這一點,我方不理解,也不同意。”
審判臺上,彭光亮看着餘言,不同意?
不同意有什麼用?
我依法判決,需要你同意嗎?
依照最高法院關於若干規定進行的答覆,已經屬於法律解釋了。
至於爲什麼一開始在立案的時候不駁回。
對於這一提問,也很好進行回答。
“關於被告方工商委託律師的提問,法院對此作出相應的解釋。”
“首先.…”
“立案並不是由合議庭進行確認的,而是由立案庭確認。”
“這一點是立案庭的工作,並不是合議庭的審判工作。”
“合議庭只是依照相關的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指導解釋,對於案件進行推進和審理工作。”
“所以針對工商委託律師提出來的問題和抗議。”
“合議庭進行相關的駁回。”
“如果說被告方認爲,合議庭在法律理解和法律適用上有任何的錯誤。”
“都可以繼續提起上訴或者說直接提交監察審查認定法院適用錯誤。”
“在這場庭審上,關於抗議,被告方不得再繼續相關陳述。” “庭審繼續!”
法錘敲響。
被告方席位上的工商,衛生和食品監察負責人,臉色都顯得有些不好看。
但是在詢問了委託律師這麼判違不違反法律規定。
在得知了不違反法律規定後,也只能憋住了這口氣。
誰讓自己部門的行政級別沒有複議單位高呢?
如果自己這邊的行政級別高,那可能法院就會選擇複議單位作爲被告了。
只不過.…
複議單位是行政管轄部門,專門處理和管轄他們單位。
所以再怎麼想,他們的行政級別也不可能比複議單位高。
庭審仍然在繼續。
對於以上合議庭根據最高法院若干規定,選擇對於複議單位不進行相關起訴。
蘇白也沒有任何異議。
因爲這一次的庭審本身就是爲了解決委託人的訴訟申請來的。
複議單位並沒有督促着行政單位,的確有着相關的懈怠行爲。
這一點無可置疑。
但是——本次庭審決定對於複議單位不進行相關的審查。
是有法律依據的。
話說回來,如果複議單位對於該案件依舊不進行督促作用。
那麼怎麼辦?
是可以對於複議單位單獨進行提交庭審。
不和其他行政單位,一同告上庭審就可以。
這也是最高院指出的,關於行政訴訟法中複議審理中存在的避免重複勞動的情況。
.
…
呼.…
既然法院方面已經決定了在本次庭審當中,不對複議單位進行提起審查。
那麼剩下的就簡單多了.…
接下來估計就是法庭陳述和宣判的事宜了。
果然。
和蘇白所預測的一樣。
審判長敲響法錘後,讓各方進行法庭陳述。
“關於本次庭審,事實清楚,證據清晰。”
“各方答辯內容,合議庭已經瞭解。”
“下面開始進行法庭陳述。”
“現在請原告方進行法庭陳述。”
對於法庭陳述環節,蘇白沒有過多需要陳述的,因爲事實已經很清楚了。
這一次的庭審涉及到了多方。
蘇白也從大發超市的行爲和其管轄部門的懈怠進行了陳述。
“審判長。”
“我方法庭陳述如下:”
“首先,我方認爲大發超市售賣過期食物導致衆多嬰幼兒食物中毒。”
“已經涉及到了,由於過失引發的羣體性中毒事件。”
“所以對於大發超市,我方認爲我方的索賠和其他申請都屬於合理請求。”
“其次,對於工商,食品監察,以及衛生等相關部門的控告。”
“在本次庭審中,被告方沒有出具作爲的事實。”
“另外,甚至出具了疑似僞造的證據來逃脫自己不作爲的行爲.…”
“這種情況屬於什麼?”
“在得知了有數名兒童,涉及到了食用過期食品仍然不對相關出售商進行處罰。”
“已經屬於了嚴重的知情,不作爲情況。”
“我想請問一下被告方席位上的各個負責人。”
“你們不作爲的原因是什麼,是害怕擔責任嗎?”
“.….”
“不管怎麼樣,不作爲的事實已經經過了認定。”
“基於以上,我方認爲,應對相關負責人以及相關部門,依法進行判定。”
“審判長以上是我方陳述。”
在蘇白進行完相關的陳述,審判長又讓被告方進行法庭陳述。
被告方所進行的法庭陳述,相對來說就簡單了很多。
還是那句話,因爲沒有作爲的事實,所以在反駁和法庭陳述方面顯得格外的空洞。
甚至於,衛生部門直接省略了法庭陳述的環節。
在各方陳述完畢後,彭光亮看了一眼王相和沈軍。
接着敲響法錘。
“本次庭審,各個環節已經進行完畢。”
“現在開始宣佈判決結果!”
全體起立,只聽彭光亮繼續宣讀判決書。
“針對原告方控告大發超市售賣過期食物,導致食物中毒索賠和公開道歉。”
“合議庭經過商議決定,經事實認證和結果認定,大發超市的確售賣給原告方過期食物,導致其食物中毒。”
“大發超市應賠償,原告方醫療賠償,以及對於肖平軍個人進行公開道歉。”
“另外.…補償其誤工費及其他損失,本次訴訟費用由大發超市承擔。”
“並。”
“本次庭審原告方對於複議部門的訴訟,剛纔已經依照最高院給予的行政訴訟若干解釋,決定不予審查。”
“現不做出任何決定。”
“對工商,食品監察,衛生,法院判定,其的確有着相關不作爲的情況。”
“並且涉及到的情節嚴重。”
“判定工商,食品監察,衛生等對於本次事件在規定時間內做出迴應,並解決。”
“並且對於當事人給予道歉。”
“對相關部門的各自訴訟費用,由被告部門承擔。”
“判決完畢!”
“庭審各方若對本次庭審有任何異議,請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或者是提起監察審查。”
咚咚咚!
“閉庭!”
伴隨着彭光亮敲響法錘,本次庭審宣佈判決完畢。
呼.…
這場行政訴訟總算是判決完畢了。
接下來就需要走,最難搞的執行階段了。
行政難就難在勝訴了也難執行!
不過對於這一點,蘇白並不是太擔心。
只要法院進行判決了,那剩下的事情不就好辦了?
舉報啊!
僞造證據,不作爲,故意掩蓋食物中毒事實,逃避相關責任,對造成了多名嬰幼兒食物中毒置之不理。
以上,前兩點,一個是事實,一個是法院判定的結果。
後面則是造成的重大影響。
這種事情.…怎麼說呢,提交給相關部門。
一提交一個準!
說不定能撤不少人的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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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