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繼續辯:“審判長,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節,懇請法庭進一步查實。“
公訴人辯:“審判長,被告人投案後,並沒有交待主要犯罪事實,因此自首情節不能成立。“
被告人辯:“審判長,被告人投案後,一直供認被害人華宇身上的刀傷是被告人行爲所致,被告認爲,這是案件的主要事實部分。通過今天庭審調查表明:由始至終,卷案中僅有被告人口供能夠說明,被害人受傷是由被告人的行爲所致,假設公訴人否認被告人供述的事實,被告請問公訴人:檢查機關是以哪份證據指控華宇是被告人刺傷致死的?沒有證明被告刺被害人的證據,又怎麼能起訴到法庭審判?審判長,如果公訴人否認被告人的供述,被告向法庭聲明,以前被告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訊問筆錄都是刑訊逼供和誘供所形成的口供。我的辯護完了。“
旁聽席上再次出現掌聲和譁然。審判長再次制止並宣佈法庭紀律。
“接下來是陳國榮律師的一段辯護:
“審判長,我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和律師事務所的指派,並爭得了被告人的同意,擔任被告人宋振嶺傷害致人死亡案的一審辯護人。
庭審前,我會見了被告人,並進行了必要的走訪,今天通過庭審調查、公訴人與被告人互辯,我對案情的主要事實已經清楚,現發表辯護意見,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參考:
一、檢察機關對本案提出質疑的情節在於:華宇手持木棒被施龍打了一磚頭,之後被後期趕到的被告弟弟宋振庫打了一鏈條,被害人華宇手中的木棒脫落,跑入人羣。按被告供述經過,此時被害人已身負刀傷,假如說指控被告是在被害人手中木棒脫手後刺的被害人華宇一刀,顯然事實不夠充分。興隆商店李秀梅證:“我從興隆商店跑出來,見電線杆子周圍一圈人,看不清裡面有誰。華宇從人羣中跑了出來,沒幾步就倒下了。”如果說被告人是在此時刺的被害人,當時的能見度是很高的,而在場的人沒有一人能證實是在此時刺的被害人,豈不怪哉!另據證:“當時我發現電影院前一堆人,接着響了一槍,不一會兒人就散了。”(卷116頁證)也正因爲如此,本案歷時兩年半時間,幾經退補偵查,時值今日也說明不了被害人被刺的時間、空間和雙方所處的狀態。同時,對被告人供述即‘在其威脅到生命的情況下所爲’也無充分證據予以否認,望對此懇請法庭能夠進一步查實,因爲這一情節的認定,能判定被告人行爲是否具有防衛的性質,從而,對被告人的量刑具有很大的影響。
二、 起訴書中認定被告人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辯護人不持異議,但對起訴書中提請法庭適用於全國*****《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處罰,辯護人則不能同意。因爲這一認定是與司法實踐相悖的,當然也是與本案案情相悖的。首先,故意傷害罪情節惡劣的是指有的致死,有的致殘;或手段殘忍,折磨人致人死亡;或致死多人。如果被告人的行爲屬於前一種情形的話,也只是致死一人而不是多人,輕傷一人傷而未殘。
三、另外提請法庭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受害人既是本案的被害者,也是肇事者,通過閱卷大量的證據證實,案件的起因和事態的進一步發展,被害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入場時,華宇、劉庭安相互摟抱着撞了被告的妻子,不但不賠禮道歉,反而哈哈嬉笑(卷97頁施龍證)。當被告的弟弟宋振平指責二人行爲時,二人慾毆打宋振平,在這劍拔弩張的關鍵時刻,被告人及時趕到,先是制止其弟,然後向華宇賠了不是。電影散場後,被害人華宇聚集了數十人手持木棒、凳腿兒等在電影院正門口等宋等人。施龍見狀,勸華宇別打了,華不聽。(卷78頁施龍、108頁胡德勝證)宋等人怕打仗,出場時說:“走北面的側門,別走正門。”在被告欲取自行車回家時,遭到被害人華宇等人的圍追堵截,(卷121頁盧海龍、92頁謝興旺證)被告是一讓再讓,極力想息事寧人,被害人是得寸進尺,步步緊逼,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用臨時帶在身上準備送給武警的軍刺,刺了被害人華宇一刀,此舉實屬義憤傷人。對此怎麼能認定被告的行爲是“情節惡劣,罪行特別嚴重”呢?如交通肇事案,如果被害人有過錯,對肇事者亦應從輕處罰。我認爲這一原則也適用於傷害案件上。
四, 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節。
綜上所述,懇請法庭能夠依法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庭最後進入被告人做最後陳述階段。事前,我準備了長達6千多字的陳述詞,此時,庭審已近四個小時,審判長見我拿來挺厚的一沓紙,足有近一本的陳述詞,說:“宋振嶺,你的陳述詞我們會給你裝入卷宗,你簡明扼要地讀一下,就不要長篇大論了,行不行?”我覺得也可以,反正案情已經辯的很清晰了,否則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被告最後陳述不受時間限制。我捋順了一下情緒開始做法庭最後陳述:
“審判長,陪審員,我陳述前,暫不論案件的是與非。首先,由於我的行爲致使造成被害人傷亡的慘重後果,被告人深表歉意。如果按當時的情形講,我用兩個詞組來概括比較恰當,就是:情急、不知所措。加之我右手傷殘未愈,受身體機能的限制,且左手拎着剛從地下拾起的軍刺,被迫刺向被害人腹部一刀。縱觀整個案件經過,當被害人調戲我愛人時,我是以一種包容諒解的心態勸解此事的。因爲這只是一般的流氓侵害行爲,但後期發展到威脅到生命的狀態下,其不法侵害行爲可能造成我愛人傷亡後果的情形下,刺了被害人一刀,目的是遏制事態後果的發生,我與被害人也沒有什麼深仇大恨,因此,對其應傷害到什麼程度,實施行爲前,沒有充分地預知準備。雖然值今沒有直接證據體現被告人當時所處的狀態,但是從案件的全過程中被告的行爲跡象已經表明:被告是一再忍讓,不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絕不會反擊傷害被害人的。關於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的行爲是情節惡劣之說,顯失公平。
本案歷時兩年半的時間方開庭審理,案件的複雜性不是在其本身,而是被害人親屬社會關係的複雜性。華氏親屬兩代人中,有六、七人就職於我地區的公、檢、法機關,甚至身居要職。因此,本案在一審中能否得到公正審判,被告人保留意見。我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青年,沒有複雜的社會關係,但我堅信,隨着我國法律的日益完善,最終會給我一個公正的結論。我的陳述完了。謝謝法庭。
最後,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日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