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起訴這天,我走近桌子前準備接起訴書時,中院送起訴書的人生硬地說:“你往後站點兒!”我從心裡立即對他產生一種反感,用鄙視的目光看着他,也就是後來一審的審判長吳萬林。他問我請律師不?我說:“請!”
他問請哪兒的律師,我告訴他是中國法律事務中心的王明毅和宋迎躍,他問是親屬嗎,我說是不是親屬不影響擔當我一審的辯護人吧!他猶豫了一下說:“好,好好!”接着問我能不能拿經濟賠償,我問多少錢,他告訴我說八萬元。
我說:“八百元錢我也拿不起,別說八萬了!”他說:“你怎麼這麼說話呢?”我看着他問:“假如我是你的親屬的話,試想,這起案子從性質和情節上講,你們地區中院能受理這起案子嗎?”
“我們爲什麼不能受理呢?”他反問。
我一字一頓地說:“因爲不公平,怎樣審理也夠不上三大刑案件!”
“你的房子是誰的?”法院吳萬林繼續問。
“我母親的。”我告訴他。
“你外面有沒有什麼經濟賬?”他問。
我說:“有,都是我欠別人的。”
法院的吳萬林等人走後,看守所的管教說我不應該和法院的這麼說話。我說:“一審的結果我放棄了,禿頭上的蝨子明擺着的,中院受理這起案子,就打算按三大刑判我,其次,今天見面的態度也告訴我,油鍋已經燒開,就等着往鍋裡推了。”
我回到看守所後,最關心起訴的是陳曉平,也就是小楓的弟弟,他已經進來三個多月了。他是大量飲酒失去理智,用尖刀將哥哥刺死的。前幾天,聽說地區中檢也提審他了,看來他面臨着三大刑的判處。他醒酒後,幻想着哥哥傷好後能往出要他呢,陳曉平斷定我開庭時,他家一定能來人旁聽,讓我給他家傳話,往出要他。
11月20日,地區中院再次提我,說法院不能再等了,說我請的兩個律師正在加拿大打官司,需要一個月左右能回來。讓我請別的律師。看來我徹底要把希望寄託在二審上了。於是,我說讓我家裡酌情安排吧。如果請本地律師,必須請郭榮山律師或陳榮國律師,因爲兩位律師在本地區刑事案件辯護中,有一定的威望和知名度。
也就是一個星期左右,陳榮國律師來會見我了,他說郭榮山律師正在深圳打官司,他自己接這個案子,問我同不同意。我說可以。
在交換意見時,我提出按正當防衛辯護這個案子,陳律師表示同意。由於律師有閱卷權利,他贊同我的意見,說明他閱卷後,對整個案件的證據部分沒有大的異議,這也堅定我二審打下去的信心。
開庭那天,我坐在被告席上,回頭望了望旁聽席,振庫、振平及玉玲、玉玲的姐姐及舅舅、舅母,衆親屬來了六、七十人,他們向我揮手,很明顯,一是來助陣的,二是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出庭作證。近三年的時間,都變成大小夥子了,包括兩個弟弟。
審判長吳萬林宣佈開庭。隨後,宣佈法庭組成人員,公訴人和辯護人。詢問起訴書是否收到,什麼時候收到的,之後,由公訴人指控起訴書中的犯罪事實,法庭進行庭審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
在我剛開始辯護時,審判長吳萬林兩次制止我,法庭明顯地出現了不公平,審判長髮覺我辯到關鍵或更深度地展開案件性質時,就不讓你往下說了,我對今天的開庭,並不抱希望。但我必須把案情陳述明白,我爭取的是旁聽觀衆,爲二審打基礎,所以,我也不在乎得不得罪你一審法官了。我明知道,你一審是在走形式,而我要借這個機會,爭取影響。
我氣憤地舉起了手。審判長問什麼事?
“審判長,我申請你迴避!”我說。
“爲什麼?”審判長問。
我說:“庭審前,由於附帶民事訴訟一事,我和你發生了爭吵,今天通過庭審已經表現出來了嚴重的不公正現象,所以,根據訴訟規定,被告人申請你迴避此案!”
審判長猶豫片刻說:“我不同意!”
“是否迴避應由庭長決定,退一步講,即使庭長不同意的話,被告人還有一次要求複議的權利。”我說。
法庭第一次出現長時間的寂靜。
陳律師說:“宋振嶺,還是繼續吧,沒什麼意義。”
律師的話提示了我,一審中,換審判長與不換審判長或許沒什麼影響了。
“審判長,陪審員,首先感謝法庭給我辯護的權利,我對起訴書中指控的事實提出辯護意見如下,懇請法庭予以查實、認定。”法庭進入了辯護狀態。
我提出的第一點是:起訴書中指控:‘ 1987年5月2日上午十時許,被告人宋振嶺及其弟宋振平、妻子謝玉玲在大興安嶺地區商業俱樂部看電影,入場時被害人華宇和劉庭安相互摟抱着撞了一下謝玉玲。’這一輕描淡寫的指控,歪曲了客觀事實,被害人華宇的行爲是流氓調戲婦女行爲,這不僅是案發的主要因素,對被告人的量刑也有一定的影響。
公訴人辯:入場時,被害人華宇撞了一下被告人的妻子是無意中的行爲,構不成流氓調戲婦女行爲。
被告人辯:被害人華宇和劉庭安相互摟抱着撞了謝玉玲後,不但不賠禮道歉,反而哈哈嬉笑,這是明顯的挑逗行爲,怎麼認定是無意識的行爲呢?退一步講,被告人承認,在大庭廣衆之下,特別是公共場合,人與人之間難免會發生碰撞行爲,但當時入場時,過道行人已經寥寥無幾,達不到擁擠的程度,一個大活人在前面走,難道看不見麼?行!一個人看不見,兩個人都看不見麼?換句話說,公訴人今天出庭是代表國家公訴機關支持訴訟,既然頭頂國徽,就應當爲事實說話。我請問公訴人,被害人華宇於案發後幾個小時就已經死亡,你今天一再堅持被害人撞被告**子的行爲是無意的,那麼,這是被害人的主觀意識還是公訴人的主觀意識呢?(公訴人不語)
被告人辯:“審判長,被害人華宇對被告弟弟宋振平的指責行爲心懷不滿,雖被我勸解,但電影散場後,華宇聚集了數十人在門口堵截,我領着妻、弟從側門出場欲離開電影院時,遭到華宇等人的追打,此時,我繼續勸阻,在華宇手持鐵皮包的棍棒打向被告**子頭部時(目標是被告弟弟宋振平,被告妻子抱着宋振平的頭,背對着被害人華宇),情急之下,刺了被害人華宇一刀,隨後又刺了手持菜刀撲來的劉剛臀部一刀,實屬防衛行爲,但起訴書中指控:‘在互毆中,被告人用尖刀將華宇刺死,將劉剛刺傷’ 的說法並沒有反映出被害人被刺的時間、空間及雙方所處的狀態。”
公訴人辯:“如果按照被告人供述是在被害人威脅到生命的情況下,刺的被害人一刀,被告人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但我們對案件的綜合分析、判斷,被告人並不是在被害人威脅到生命的情況下刺了被害人一刀。被告人宋振嶺,你說具備防衛條件,你能提供出證人麼?”
被告人辯:“審判長,公訴人說,如果是在被害人威脅到生命的情況下,被告刺了華宇一刀屬於正當防衛行爲這一提法,首先認可了正當防衛的第一個條件,就是不法侵害行爲。被告提請法庭注意:公訴人所訴,被害人華宇撞了被告妻子一下是無意識的行爲是前後矛盾的。關於公訴人否認被告刺被害人一刀是在威脅到生命情況下的行爲,並沒有出示相關的證據,而推理、判斷不能作爲立案的依據。還有公訴人讓被告提供防衛情節的證人,由於案發突然,又是在情急之下刺的被害人一刀,瞬間應急行爲,讓被告自己找證人實在不合情理。案發後,被告即投案自首,被告依靠的是法律,相信的是司法機關。假設說,沒有證據證實被告是在被害人威脅到生命的情況下刺的被害人,那麼,公訴人又能拿出哪份證據說明被告不是在被害人威脅到生命的情況下刺的被害人一刀呢?(公訴人不語)
片刻,法庭旁聽席上爆發出了掌聲和議論聲,審判長及時地予以制止法庭的譁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