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6)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是規定受託或者受聘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的競業禁止義務。由於受託或者受聘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瞭解企業內部事務,如果允許他們從事(自營或爲他人經營)與該企業有關的並以營利爲目的的業務,就有可能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損害投資人的利益,因爲他們雖然並未直接侵佔企業財產,但實質上是通過市場流轉關係侵佔了企業的利益。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這實質上是自我交易。由於受託或者受聘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業務執行,因此當他們一方面作爲個人,以第三者當事人的面目與其所任職企業訂立合同或進行其他交易,另一方面又代表該企業時,就難免犧牲企業利益而使其個人獲益。這種交易的結果在價格上或其他交易條件上,與兩個完全獨立的當事人之間達成的相同類型的協議相比,往往存在不公平之處,造成實質上將企業的財產或利益轉移到個人腰包中。當然,如果投資人同意這種交易那又另作別論。因此,規定未經投資人同意,受託或者受聘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是適當的。

(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個人獨資企業有權申請專利和註冊商標,享有各種知識產權。這些知識產權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是企業的寶貴財富,它也和其他財產一樣,屬於投資人所有。如果受託或者受聘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也就侵犯了該企業和投資人的合法財產權。

(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往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擁有某種商業秘密就在競爭中擁有某種優勢,一旦該秘密被泄露,企業就失去了該優勢。因此,受託或者受聘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就構成了對:本企業及投資人利益的嚴重侵害,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以上所列九項是受託或者受聘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從事的九種主要行爲,除此以外,還可能存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爲,受託或者受聘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外,若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覈算。

【釋義】本條是關於個人獨資企業會計工作的規定。

會計制度是組織和處理會計工作的規章、規則、程序、辦法等的總稱。它一般包括:統一的會計覈算科目、報表;會計工作的組織;會計工作的基本規則;成本覈算;會計檔案的管理;會計檢查監督的辦法和會計人員的職權、職責等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主要涉及的是企業財務會計。企業財務會計活動的規範,包括財務計劃管理、資金的籌集和安排使用、成本費用的控制、收入利潤的核算和分配以及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的設置、會計報表的編制、財會人員的管理等方面的規則、程序和方法。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是國家經濟管理的重要規範,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各類企業都應該嚴格遵守,個人獨資企業原則上也應當依法建立自己的財務會計制度。但是,個人獨資企業的特點是個人投資,規模小,經營靈活,我國目前的個人獨資企業一般以投資人自己管理爲主,有的是全家人一起經營,也有的交給子女管理。由於財務會計活動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因此,有的個人獨資企業在一個月終了或一個季度終了時,臨時請來會計代理記帳機構的會計人員,幫忙理理帳。鑑於這種現狀,本條並沒有要求個人獨資企業全面地建立財務會計制度,而只是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覈算。當然,那些規模較大、條件較好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儘可能全面地建立起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

會計帳簿作爲記載業務活動往來的基本會計資料,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都必須依法設置的。本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這也是進行會計覈算的前提。會計覈算是指通過會計活動反映經濟活動情況,爲各類報表使用人提供信息。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下列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覈算:(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四)資本、基金的增減;(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覈算的其他事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僞造、編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送虛假的會計報表。企業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個人獨資企業在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覈算時,也應當遵守這些規定。

第二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釋義】本條是關於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的權益保護問題是本法十分關注的問題,本法不僅在總則中對此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又在本條就招用職工的勞動合同、職工勞動安全和職工工資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通常需要招用一定數量的職工。爲明確企業與職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此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如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有關事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合同。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全體職工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薦的代表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簽訂後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職工的勞動安全直接關係到職工的人身利益,是職工利益的最基本的方面。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作爲用人單位,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個人獨資企業必須爲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職工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職工工資是職工物質利益的基本方面。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職工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二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釋義】本條是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的社會保險的規定。

社會保險是國家依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勞動者因年老、患病、生育、傷殘、死亡等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或因失業中斷勞動,本人及其家屬失去生活來源時,能夠從社會(國家)獲得物質幫助。社會保險是社會對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分配消費品的一種形式,它在性質上具有基本保障性、國家強制性、互助互濟性、社會福利性、資金管理上的儲備性等特點。《勞動法》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施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也在不斷深入進行與日趨完善。1997年6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1998年12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1999年1月,國務院發佈了《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這些行政法規和文件的頒佈,從根本上規範與完善了我國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3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國務院1997年26號文件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中企業繳費一股不得超企業工資總額的20%;國務院1998年44號文件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中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本條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上述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規定的必然要求,也是個人獨資企業一項重要的義務,是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對繳費單位的登記、徵繳程序、帳目管理、監督檢查等進行了具體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認真學習,嚴格執行。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延遲繳納的,可加收滯納金;並視情節處以罰款。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第二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釋義】本條是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貸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權等有關生產經營權利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僅憑自己的自有資金是不夠的,也需要象其他企業一樣,從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本條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有依法申請貸款的權利。本來,這應該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但是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作爲由目前的私營獨資企業和大多數的個體工商戶組成的個人獨資企業基本上屬於中小企業,其融資難的問題非常突出。個人獨資企業在中小企業中佔有相當比例,也存在貸款難以獲得以及獲得貸款的代價高昂等問題,而且比其他中小企業往往顯得更爲突出。現在國家有關部門已開始重視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並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正在醞釀或者已經採取一系列措施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在組織起草中小企業促進法,這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將是一個很大的促進。在1998年上半年,國務院就作出決定,要求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部,爲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我國將建立中小企業擔保信用體系,財政部正在組織起草《融資擔保業務管理暫行條例》。財政部提出了在我國有計劃、有目標、有步驟地建立以國家產業政策爲導向,以政府財力爲支撐,以專業擔保機構爲運作主體,以商業銀行網絡爲基礎,以中小企業爲主要服務對象的,能夠有效控制、分散和化解風險的貸款信用擔保體系的目標。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目的是爲了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健全和強化財政職能,營造良好的融資環境,更好地引導和規範社會資金流向,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的創新和發展。同時,國家經貿委提出了《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長期困擾中小企業發展的貸款難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該指導意見規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屬非金融性機構,一律不得從事財政信用業務和金融業務。

創辦初期不以營利爲目的,其擔保資金和業務經費以政府預算資助和資金劃撥爲主,擔保費收入爲輔。擔保對象主要是產品有市場、技術含量高、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主要職能是對被擔保者進行資信評估,開展擔保業務,實現債務追償。另外,爲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國務院決定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這項政府專項基金的暫行規定是由科技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首期額度爲10億元,在1999年6月25日正式啓動。這項政府專項基金鼓勵並優先支持產、學、研的聯合創新,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產權、高技術、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納就業、節能降耗、有利於環境保護、出口創匯的項目。創新基金支持各種所有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並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分別採取無償資助、貼息、資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支持方式。可以預計,隨着我國一系列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的出臺,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必將在申請貸款方面獲得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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