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2)

的方針。1987年8月,國務院頒佈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個體工商戶的地位和管理規定,成爲管理個體工商戶的基本法律依據。1987年10月,黨的十三大提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經濟成份,不是發展得太多了,而是還很不夠。”“對於城鄉合作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都要繼續鼓勵它們發展。”“實踐證明,私營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有利於促進生產,活躍市場,擴大就業,更好地滿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經濟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必須儘快制定有關私營經濟的政策和法律,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他們的指導、監督和管理。”1988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至此,黨和國家就正式確立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對私營經濟的基本政策,並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確認了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接着,國務院於1988年6月25日發佈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關於徵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等三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就私營企業的貸款、稅收、財務管理、勞動管理等頒佈了行政規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年1月頒佈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該施行辦法於1996年12月和1998年12月進行了兩次修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還發布了《私營企業登記程序》(1991年7月)、《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1993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私營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勞動部發布了《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1989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了《關於在私營企業進行工會試點的意見》等。

同時,各地方也先後制定了一些旨在促進本地區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規範性文件。這些都使得黨和國家對個體、尤其是私營經濟的基本政策逐步得到具體的體現和落實。

至此,我們可以說,一方面,隨着1988年憲法修正案的通過,以及《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規章的頒佈施行,我國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已經具備了較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另一方面,黨和國家對個體私營經濟的認識還沒有停止,而是伴隨着實踐的發展在逐步深化。正是這種深化,黨和國家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政策、法律才得以健全與完善。

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在所有制結構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經濟爲主體,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爲補充,多種經濟成分長期共同發展。”1992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必須堅持以公有制爲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國家要爲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值得注意的是,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利於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下,我國對個體私營經濟的認識逐步得以發展,併爲黨的十五大重新認識、評價個體私營經濟作了很好的鋪墊。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進一步明確了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和作用。指出:“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要繼續鼓勵、引導,使之健康發展。這對滿足人們多樣化的需要,增加就業,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有重要作用。”“要健全財產法律制度,依法保護各類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並對它們進行監督管理。”這樣,黨的十五大就把對個體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認識提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即“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至此,我們黨和國家便完成了對個體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到“重要組成部分”

的飛躍。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十六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黨的十五大和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不僅表明我們黨和國家對個體私營經濟有了新認識,而且表明黨和國家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大政方針已定。接下來要做的工作,就是制定更爲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就這一點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個人獨資企業法》,無疑是其中的一個重大步驟和重要舉措。當然,僅有《個人獨資企業法》還不夠,還應有相應配套的法規、規章等。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規,纔能有力地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快速地發展。

二、《民法通則》關於個體工商戶的規定

在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後,個體勞動者比私營企業先發展起來,而且,先發展起來的個體工商戶,隨着經營規模的擴大,有的就轉變爲私營企業。至少可以說,私營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就是由個體工商戶發展演變而來的。正因爲個體工商戶是改革的產物,且最先發展起來,1986年所頒佈的《民法通則》就率先規定了個體工商戶,而沒有規定“私營企業”。除《民法通則》中有關於個體工商戶的規定外,還有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發佈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於1987年9月1日生效。

(一)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和特徵

《民法通則》第26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覈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爲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因此,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個人或家庭依法經覈准登記,以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爲經營資本,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的一種特殊民事主體。個體工商戶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l)個體工商戶是個體經濟的一種法律形式。個體工商戶這種個體經濟的財產所有者與經營者、勞動者不分離,而個體工商戶就是從事個體勞動的公民。

(2)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覈准登記。個體工商戶開業,必須首先經過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經覈准並履行登記手續後,領取營業執照,取得合法地位。

(3)個體工商戶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個體工商戶只能在法律允許其經營的行業範圍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這些行業包括: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行業。並且,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和方式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二)個體工商戶的開辦

1987年國務院發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具體規定了個體工商戶開辦的條件及程序。

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申請成立個體工商戶的人應具有與其經營的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註冊。個體工商戶應有固定的從業人員,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家庭中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若干人。另外,還可根據經營情況請一、二個幫手,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三、五個學徒。個體工商戶必須有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或經批准的流動經營範圍。

開辦個體工商戶,應當持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如駕駛證、衛生許可證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申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驗有關證明後,認爲符合個體工商戶條件的,發給營業執照。

(三)個體工商戶的權利和義務

個體工商戶取得合法地位後,便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根據《民法通則》第28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個體工商戶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及經營盈餘所得的財產,可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有權在經營活動中籤訂各種合同。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享有名譽權和榮譽權。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保護。

個體工商戶應依法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在覈準登記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非法經營;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自覺接受並服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還應依法納稅。對生產經營中的債務,《民法通則》第29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對此,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作了更爲詳細的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如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時,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該《意見》第49條還特別規定,個體工商戶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地登記爲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但實際爲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按個人合夥或個體工商戶對待。

在此之前,1987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處理個體、合夥經營及私營企業領有集體企業營業執照問題的通知》,對此也作了類似規定。

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關於私營企業的規定

第1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3)第29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1)第69章 附件1(2)第1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3)第3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2)第30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2)第9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2)第6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7)第20章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1)第62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9)第70章 附件1(3)第44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5)第50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44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5)第50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1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2)第5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1)第50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21章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2)第61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8)第3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2)第71章 附件1(4)第37章 概述(1)第1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3)第1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1)第59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6)第61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8)第3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合同管理(1)第32章 章個人獨資企業的信貸管理(2)第61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8)第61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8)第2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1)第44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5)第4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3)第49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第3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合同管理(2)第66章 附錄(1)第49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第2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1)第61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8)第7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2)第63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0)第43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4)第69章 附件1(2)第64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1)第5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2)第61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8)第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的背景、過程和若干重要問題第44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5)第50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44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5)第1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4)第43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4)第67章 附錄(2)第67章 附錄(2)第2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1)第70章 附件1(3)第64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1)第1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1)第70章 附件1(3)第42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3)第68章 附件1(1)第54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第32章 章個人獨資企業的信貸管理(2)第5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1)第21章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2)第6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7)第3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2)第2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1)第58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5)第5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2)第3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2)第1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3)第64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1)第48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4)第11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1)第67章 附錄(2)第50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49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第21章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2)第1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4)第2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2)第38章 概述(2)第11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1)第45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第11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1)第8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1)第6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2)第1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2)第43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4)第2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1)第23章 獨資企業的組織人事管理(2)第1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1)第3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1)第6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7)第6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1)第58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5)第1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2)第7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2)第5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