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座,我認爲判官團的所作所爲,太過血腥殘忍,雖然他們以正義化身自居,但是所作所爲藐視國法,踐踏公知,我認爲應該取締這個非法組織。”彙報完了楚雄窩案的黃鑫培忍不住對這個導致他至今沒碰過任何肉食的判官團吐槽了兩句。
“鑫培所言,我也略有所知。判官團並非合法登記的組織,取締是題中應有之義,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就是,至於他們的成員違法行爲,只要證據確鑿,也要依法追究罪責,哦,這好像也是司法部門的事情吧,嗯,你安排下去就是了。”吳宸軒說的雲淡風輕,不過黃鑫培卻明白,雖然總座的立場大公無私,但是話裡話外的依法二字恰恰是他們對付判官團的最大障礙。雖然判官團囂張的把標誌畫在案發現場,也經常宣傳對此負責,但是沒有物證人證,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就算抓到判官團的首腦,也一樣會在法庭上被辯方律師駁倒,陪審團中很多人心底裡本來就把他們當作維護正義的地下英雄,再有律師的舌燦蓮花,反正黃鑫培不看好能判他們有罪的前景。
“這次的兩個驚動全國的大案子,看似毫無聯繫,但是都暴露了我們的官吏隊伍裡法律的不可褻瀆觀念還沒有真正樹立起來。”吳宸軒進入正題,黃鑫培等司法部的高官們都在認真聽着,“我認爲我們的法律,特別是刑法不能適應目前的社會發展,我建議對刑法進行修訂,更好的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和懲戒作用。”
“那麼總座您對刑法修訂的原則有什麼指示嗎?”黃鑫培明白老大是打算通過刑法修訂來對越來越多的新型犯罪和沒有及時得到相應懲處的犯罪行爲進行一次徹底的反擊。
“嗯,我們司法科參照其他國家的刑事法律精神,和高顧委的老人家們商討過後,提出這麼幾個基本原則,請諸位司法部的前輩們指正。“吳經熊一口川普,態度謙遜,卻沒有人敢小覷這位年輕人,大家都明白他的提議就是元首的意志,雖然是民主帝國,但是敢不把元首當盤菜的牛人也屈指可數,反正在座的司法部的幾位自認還不夠格。
“首先的一條根本原則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這條原則一出,讓諸位對總座干涉立法頗有腹誹的法律專家們都是眼前一亮,妙啊,立法在議會,執法中再樹立這個原則,就算以後的皇帝想幹涉司法也有繞不過去的障礙了。沒等司法部的高官們沉吟太久,吳經熊繼續講:
“接下來我們提議樹立三個刑法的基本立法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吳經熊說道“我先講解一下罪行法定原則的內容。也就是說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
“首先要着力排斥習慣法。刑法淵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機關,也就是參聯兩
會依法制定的刑事實體法律規範。除此之外,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不能作爲刑法的淵源。今後的案件審理中,必須一絲不差的嚴格依據法律條文,不得臆造或者似是而非的套用,如果適用法律條文錯誤則要按照無罪進行判定。”
“其次是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後法。只有在行爲的時候已經存在並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對所發生的行爲具有效力。禁止不利於行爲人的事後法,但允許有利於行爲人的事後法。溯及力問題中要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做出審理判決。”
“再次要嚴格的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解釋,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釋,但是允許有利於行爲人的類推解釋。也就是說法官和陪審團不能以類似某種犯罪行爲而參照該犯罪行爲做有罪推定。這就要求我們的刑法的規定必須清楚、明瞭,不得有歧義,不得含糊不清。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爲,禁止殘酷的不均衡的刑法。對於沒有侵犯國家、社會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爲,無論立法還是司法,都不允許將其作爲犯罪行爲加以處罰。同樣也要禁止絕對不定刑。雖然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實現了一般正義,但難以實現個別正義。”
“嗯,我插一句嘴,剛剛吳科長所說的這個原則和其中的細則,我作爲一個一輩子研究司法實踐的法律老書蟲講一句,斯言大善!”白髮蒼蒼的蒲俊臣老人是中國司法界的泰斗人物,他的一言當真讓吳經熊感到榮於華袞。接下來他更是自信滿滿的繼續介紹關於新刑法修正案的建議。
“第二大原則是罪行相適應原則。即爲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也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由罪與刑的基本關係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我打斷一下。”一位臉有些長的傢伙揚起了手裡的手套,他的單片眼鏡看起來頗爲滑稽,不過這位曾經留學英倫和德國的法學博士可是當今法學界的四大權威之一。“海外的法律對於因爲精神疾病等原因造成的限制行爲能力人、無行爲能力人適用刑法的條件都有所寬待。我國曆史上也有考慮年過古稀或垂髫童子都要減輕或免除刑罰,不知道在罪行相適應原則下這些特殊人羣是不是能有所區別對待。”
“抱歉,我們司法科的建議是不放開任何的區別對待條件,同罪同罰,一視同仁。我們的刑法是對刑事犯罪進行懲處的法律依據,如果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都做不到,那怎麼能讓大家對刑法的公正性有信心呢?”
“這根本就不是一碼事,吳科長,我認爲對於這些特殊人羣的區別對待,恰好是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因爲社會對這些人已經存在很多不公平的地方,如果法律對他們一刀切,反而是不公平了。而且這些人經過減輕刑法或者監管後對於社會的危害性已經降低到一個很低的水平,過於苛求對他們實施刑罰,
是有失仁厚的行爲。”
“公平,從來不是天生的,必須依靠人們的主觀努力去爭取。物競天擇的道理,諸位都沒明白,所以即使有人在這個社會上處於不公平的境地,那也是通過民事行爲來進行調整,不能通過刑法給予不同於其他人的優待進行補償。”
“可是,如果一個精神病人他連自己的行爲都控制不了,殺傷人命難道也要把他稀裡糊塗的砍頭纔算公平嗎?”
“如果他被確定是謀殺罪成立,並且構成二級謀殺以上的罪行,那麼他必須承擔被處以極刑的後果。對於二級以上謀殺的極刑並不是爲了幫助死者討還公道,也不是爲了給死者的父母親朋一個交代,更不是爲了什麼殺雞儆猴,僅僅是因爲他這個行爲本身所帶來的必然後果。我們的刑法就是要保證,每一個觸犯他的人都要受到相同的懲處,不會多一分也絕不會少一分。
“正是如此,法律的生命力來自公平,所以一罪一罰就如同一飲一啄。敢掀房樑就要承擔房頂塌下來的後果,貨不二價,童叟無欺。”吳宸軒的一句話就此敲磚釘角。確定了這個原則,今後別說裝精神病人,就是天神上身也得遵照法律條文辦事,犯罪分子的逃生天窗不是被死死封住,而是壓根就沒有留下一點縫隙。“同樣的違法行爲應受到相同的法律懲罰。法律不僅平等地保護合法權益,也平等地追究違法行爲。不論是誰實施違法行爲,不論其職位高低,不論其財富多少,都應當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應法外施刑,也不應法外施恩,決不允許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存在。”
“根據該原則,在適用刑法時,應將刑罰的輕重與行爲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三者有機統一起來。在制刑、量刑、行刑各個環節均應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一定要杜絕任何的不公平因素。”吳經熊繼續他的介紹。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據爲我國《憲法》第4條: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所以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於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該平等地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與言論權等等。如果憲法法律只規定了權利而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每個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樓閣而已。刑法就是保護這些法律精神能得以切實落實的最重要的武器。”
“每個人的權利同樣也應該受到憲法法律的平等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受到憲法法律保護的程度應該相同,不應該厚此薄彼,不應該區別對待。”吳經熊接下來開始逐條的解釋需要修訂的刑法條文,雖然爭論不少,但是在同樣的法律精神指引下,都能求同存異的進行下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