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妥協的產物

明威俊繼位之初,就意識到農業的重要性。農業司長斯波特業的話使明威俊對農業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感受。斯波特業對明威俊說,只要能按部就班地貫徹執行提升農業收成的措施,就能做到“豐年增收,旱澇保收”。明威俊深以爲然,點頭贊同道:“那今後的農業增產一事,就按斯司長說的去做,帝國中央全力支持你們的行動。”

斯波特業得到帝王的大力支持後,和他的同僚下屬即着手作具體的工作。考慮帝國疆域遼闊,新的農業增產穩產措施不能一下子就在帝國全境推廣,斯波特業決定分三步走,逐一把農業增產穩產的新政推廣到全帝國。斯波特業把分步走的推廣措施上呈給帝王,得到明威俊的許可,三步走的推廣區域如下:

第一步:先在斯波爾摩、坦特哥州、益甘豐州、海州、海崖半島推廣實行。

第二步:在西里洛、薩里特、伏洛加、隆德區、肅西區、湖慶區、江寧區推廣實行。

第三步:在脫布達犁、嶺北區、嶺南區推廣實行。

斯波特業在呈給帝王的上文中說道,“農業增產的新政由近及遠,分步逐一實行”。斯波特業還在文中提到各步實施的期限:三步每步打算用五年的時間,基本上達到增產穩產的新政所提到的各項要求,力爭用十五年時間使帝國各地區能基本做到新政的措施。

斯波特業要先在斯波爾摩、坦特哥州、益甘豐州、海州和海崖半島推廣實行農業增產的措施。帝王四世明威俊也隨之作出相應的支持,發佈了一個公告,通告道:“帝國各區縣鎮村的行政機構,須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的新政策,配合下來的農業人員,做好各項農業的措施。動員當地的子民依託當地的實際情況把農業的各項配套措施搞好,使農業的收成欣欣向榮,蒸蒸日上。當前的農業新政關乎帝國長盛不衰的命脈,望各地區的行政官員對其能引起足夠的重視,不可有懈怠之意。”

斯波特業把農業增產穩產的新措施上呈給帝王,帝王四世明威俊閱過同意,把它送交給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的批准後,形成正式的法令政策。帝王四世明威俊下令把農業的新政策以文件的形式下發給第一步推廣實行的地區。明威俊上任的第一年,開始挖掘農業增產的潛力,開展針對農業增產穩產的新措施,以便應對未來大規模戰事的後勤物資的需要。

但是,農業的問題不可能靠一個或幾個政策就能得到永久的解決。在農業生產的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會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來。帝國能做的便是發現一個問題後去解決一個問題。比如上文所提的“土地兼併”的問題。出現土地兼併的原因是急需用錢的農戶用自己的田產作抵押來從貸款者那裡借到資金。考慮到大多農民生產都不富裕以及生活風險的未知導致農民們所需用錢的原因及金額的不確定性,帝國成立官辦的借貸機構來幫助農民擺脫困境來防止土地兼併的死灰復燃是必要的。

帝國的民間也有借貸機構,即所謂的典當鋪。只是這些典當鋪貸款的利率極高,農民一旦把土地當出去,就很難再贖回來了。農民的土地漸漸落入當鋪老闆的手中,一個個新地主就產生了,這是帝國不願看到的。明成隆時期,政府對農民的貸款僅限於在農作物青黃不接的時候。隨着時代的發展,帝國政府對農民的貸款條件需要拓寬。帝王二世明青棟繼位後,開始着手在鎮及以上的行政區域成立官辦的專門以田產爲抵押物的貸款給農民的機構,名爲土地當行。土地當行只把土地當作抵押物,只給有土地的農民提供貸款,且貸款利率低。

帝王二世明青棟成立土地當行一是解決急需用錢的農民的燃眉之急,二是施以低利率可使農民將來有錢能贖回自己抵押出去的田產;三是萬一農民無力償還本息,那麼這些田地收歸帝國所有,再租借給無地的農民,帝國在收取一定比例的賦稅後,也給農民基本的生存保障,這總比落入個人手中強。因此,帝王二世明青棟下令,“凡收歸國有的土地租給無地的農民,所徵收的賦稅等各項稅額不得超過農戶收成的百分之四十。租借國有土地的農民依舊享有與其他農民同等的帝國頒佈的惠農政策。”爲了防止個人和當鋪用各種手段蒙敝欺騙農民把土地抵押給他們,帝王二世明青棟下令,“只有政府辦立的土地當行才能收取農民抵押的土地,其他個人及機構一律不得行使此權力,一經發現,嚴懲不貸”。

當然,這些法令必須徵得最高法院的批准才能頒佈實行。而這些利國利民的法令最高法院是會一路給其開綠燈的。

帝國最高法院在權力框架中的地位的雛形是當時的克里斯蒂國的國王明益虔有感於伊曼魯努帝國的興衰而發中形成的。

提麗亞託娜斯,伊曼魯努王國的都城。當克里斯蒂人第一次看到提麗亞託娜斯時,他們無不爲這座高聳雲霄的白色之城的宏偉感到大吃一驚。提麗亞託娜斯的存在是伊曼魯努王國鼎盛輝煌的展現。可是,隨着伊曼魯努王國的日益衰弱而形成的明顯的反差卻促使國王明益虔不得不有感而發。明益虔認爲伊曼魯努的衰弱是因爲他們的國王一代不如一代,尤其是到了晚年,伊曼魯努的國王更是一個比一個昏庸。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是伊曼魯努的國王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並且不受制約,可以爲所欲爲。明益虔開始思考至高無上不受制約的國王權力對一個國家帶來的傷害。克里斯蒂國若不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那麼克里斯蒂國很可能步伊曼魯努王國的後塵。明益虔感到有必要建立一個最高法院,用來制約國王的部分權力。

明益虔這個人雖然在用兵打仗上過於謹慎保守,但是在建立最高法院一事上顯得比較果斷。在他任期內,最高法院得以建成,基本的制度也得以形成。最高法院是由七位常務法官把持,其中設一位首席常務法官。凡是關乎克里斯蒂國的軍民的基本法令政策及制度,在徵得國王同意後,要提交給最高法院的七位常務法官,徵得他們的批准後,方可對外頒佈實行。

最高法院行使職權的制度最終成形是在明成隆的父親明宗恆時期。到了明成隆稱蒂(帝),建立蒂(帝)國後,最高法院所行使的職權以帝國的基本制度確立下來。最高法院有七個常務法官,實行終身制,其中有一位首席常務法官,首席常務法官離職後繼任者從另六位常務法官中找。涉及帝國的基本或重大的有關軍民的法令政策制度只有在徵得七位常務法官的同意才能批准,並對外頒佈實行。沒有最高法院的批准,帝王及其以下官員擬定的各項基本重大的法令政策制度不能對外頒佈,即使頒佈也沒有效力,即行作廢。帝王或其他官員若有不滿意,可向七位常務法官提出,雙方必須把自己爲什麼這麼做的原因羅列出來,絕對禁止用簡單粗暴的方式來處理,必須向對方說明這麼做的緣由。最高法院的七個常務法官在職期間若有嚴重的違規瀆職現象,監察部門一經發現,可上報帝王,情況屬實可依實情作相應的處罰,嚴重者可予以撤職。最高法院的七位常務法官一定要本着利國利民的精神去處理帝王及其官員所提出的各項法令政策制度。

對於要想繼承帝王的王族人士而言,他們必須得尊重最高法院的權威,並能夠與之打交道,否則便不能成爲帝王。因爲這是帝王治國的才幹和願望的體現,是成爲帝王所須具備的三個條件中的一個。

帝王四世明威俊上位後,想頒發一個把鐵、鹽、酒水收歸帝國所有的政策,使帝國變得更加富有。帝王四世明威俊把這個政策草擬出來後,送交最高法院,旋即被七個常務法官退回。退回的理由是:這些都是關乎民生的政策,一下子收歸帝國所有,會阻塞民間經濟,利國不利民,深恐不妥,所以不予批准。

草案被退回後,帝王四世明威俊並不罷休,他對草案作了改動,刪掉了酒水,具體詳細列舉了爲什麼要將鐵和鹽收歸帝國所有的原因,再次送交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七個常務法官閱過後,向帝王提出了他們的意見:帝王所述爲何要把鹽收歸帝國所有的原因是某些地區的鹽商哄擡鹽價,導致鹽價虛高,而且鹽的質量也良莠不齊,遂使人民深受其害。我們認爲這樣的情況很難證明帝王一下子就把鹽收歸帝國所有的決定是完全正確的。若帝王真要如此去做,必須得保證官辦經鹽一要保證鹽的質量;二要保證鹽價不得高於平均市價;三要保證每個帝國子民都能購買到食用的鹽;四要保證官鹽在各地區不能一刀切,必須要有適合各地區的相應的鹽政法則。因爲每個地方的情況不盡相同,對此必須要有相關的考慮。帝王提出的要把鐵收歸帝國所有的原因是鐵的營用關乎國家安全的理由我們不能完全苟同。因爲鐵有軍用和民用之別,軍用的鐵自然要由國家經營,可民用的鐵卻不必由國家經營。這會妨礙民間用鐵的自由,對民衆不利。請帝王三思而後定。

帝王四世明威俊得到最高法院那七個常務法官的具體回覆後,令學相陳青兆和財相等官員根據七個常務法官的答覆擬定一個關於鹽收歸帝國所有的政策細則。關於鹽收歸帝國所有的細則擬定出來後,明威俊送交最高法院的七個常務法官審覈。這個細則又被修改了多次,才得以批准通過,以法令政策的形式在帝國頒佈執行。

在這次帝王四世明威俊與七個常務法官的“較量”中,雙方對彼此都知根知底:七個常務法官知道帝王爲什麼要把這些東西收歸帝國所有,他們要給帝王戴上一頂“緊箍咒”;而帝王也知道,要想讓那七個“老傢伙”能通過他的這個想法,必須對七個“老傢伙”摸一下底,知道對自己頒發的這個政策作些什麼樣的改動,才能得到那七個“老傢伙”的批准。

帝國高層與最高法院對相關草案的針鋒相對,不斷嘗試摸底形成的制衡機制,如帝國一個學者所言:“如果把一隻桔子和一隻蘋果扔進帝國高層與最高法院‘較量’的制衡機制的‘熔爐’裡,它很可能會變成一隻梨。在雙方互相退讓爭取的情況下,最終頒佈的只可能是雙方都肯接受的妥協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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