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後,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
【原《條例》】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後,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考察對象,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人員範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
【釋義】這一條規定的是領導班子換屆時確定考察對象的方式方法。原《條例》的相關內容出現在民主推薦環節,新《條例》將其移至考察環節。新《條例》與原《條例》相比,有兩方面的變化:一是將“由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改爲“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書記辦公會不是一級決策機構,不得決定重大問題,是在召開常委會前,由書記召集幾位副書記溝通意見,醞釀、確定提交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的一種形式,它不是一個決策層次。因此,新《條例》將“書記辦公會”改爲“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使得制度的設計更加合理。二是將“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改爲“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突出了黨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同時體現了新《條例》第二十三條關於確定考察對象防止簡單以推薦票取人的新規定。
《條例》中規定“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這樣的規定,有利於擴大選人用人視野,實現人選與職位的最佳結合。
在具體工作中,要把握好三點:一是合理確定考察對象人數的差額比例。一般情況按空缺職位的1∶2確定考察對象人數;在公開選拔領導幹部時,一般按每一職位的1∶3確定考察人數。二是對確定爲考察對象人選的,要平等對待,一視同仁,全面考察,不能分主次,更不能有意搞陪襯。三是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要認真進行分析比較,綜合考慮領導班子建設和具體職位的需要,從中選出最合適的人選。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