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察_二、考察第二十四條

【新《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爲考察對象:(一)羣衆公認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覈結果中有被確定爲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爲的。(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原《條例》】無。

【釋義】本條規定的是不得列爲考察對象的六種情形。這一條是新《條例》中新增的。“考察”是領導幹部選任、提拔的重要環節。只有被列爲考察對象,才能獲得提拔、升遷的機會。哪些人不應被列爲考察對象?對此,新《條例》首次明確了,具有六種情形之一,將不能作爲幹部選拔任用考察對象。包括:羣衆公認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覈結果中有被確定爲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爲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也就是說,一旦有“劣跡”,如跑官、拉票,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就將失去作爲“考察對象”的資格。

新《條例》把過去的原則性標準具體化,體現了新的選拔任用制度防範庸官貪官的預防性功能。其中,“羣衆公認度不高”,反映了當事人的德與才均不能服衆、羣衆基礎差;“近三年年度考覈結果中有被確定爲基本稱職以下等次”,反映了當事人能力和績效的欠缺。

新《條例》首次提出“裸官不得提拔”—“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作爲提拔的考察對象。此舉顯然是必要的,也凸顯了公平和正義。對於“裸官”不僅僅要限制升遷,更要加強監管,嚴防其蛻變爲貪官甚至畏罪外逃。

中央對管住裸官,可謂三令五申。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把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出國定居等相關制度規定列爲改革內容。從“不得任正職”到“不得任班子成員”,各地在監管裸官方面多有探索。對於裸官這一新形勢下的新現象嚴加規範,反映出黨的建設從組織到紀檢全方位的與時俱進,宣示着“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決心和信心。

修訂後的《條例》裡明確列舉出幹部不能被列爲考察對象的六種情況,這體現了從嚴治黨的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曾多次指出,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要讓每一個幹部都深刻懂得,當幹部就必須付出更多辛勞、接受更嚴格的約束。在這種情況下,通過設置這6條“高壓線”,把原則性的標準具體化,增強了操作性和針對性,有利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防止庸官貪官進入幹部隊伍中來,真正把德才兼備、業績突出的幹部選進各級領導班子。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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