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黨組的地位和原則
黨章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在各級政府機關和非黨組織中設立黨組,是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爲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這些單位得以順利貫徹執行而採取的組織措施。它是集體領導的一種組織形式。黨組在這些單位處於核心地位。凡有黨組的單位,行政首長必須在黨組的集體領導下進行工作,重大問題都必須經過黨組的集體討論決定,然後貫徹實施。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中的黨組,在實際工作中應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因爲,一是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幹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在成員組成上這種較高的領導層次性,是黨的這種獨特性的領導組織或領導機關的首要特徵;二是黨組對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具有決定權,在本部門處於領導核心地位,但由於黨組的特定情況,它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又只能是指導責任而不能垂直領導。
同時也應注意的是:黨組只能由黨的委員會批准成立;在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上,黨組雖然也有權討論和決定,但一般只限於黨組職權範圍以內的。黨組在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地方黨委的決議、指示過程中,也要防止事事依賴黨委。要解放思想,勇於改革創新,努力開創本部門工作的新局面。只有黨的中央組織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決定在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哪些領導機關成立黨組,哪些不成立黨組;在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的領導機關中,並不是必須和只能成立黨組,而應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條件確定。如有的單位黨員領導幹部不足三人,就不具備成立黨組的起碼條件;又如某些人民團體和經濟組織、文化組織,任務比較單一,只需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而不必成立黨組等。
《條例》規定黨組工作應當遵循四大原則:即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爲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