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組的歷史沿革
黨組制度早在我黨幼年時期就確立下來,並在長期實踐中不斷充實、完善。中國共產黨的黨組,在黨的七大以前稱黨團。在建黨初期的國共合作中,爲了在非黨組織和各種社會團體中貫徹黨的主張和政策,黨中央決定在國民黨及其他政治性質的重要團體中組織黨團。1924年9月,《中共中央、青年團中央委員會關於民校工作合作辦法》中規定:各地C.P.(即中國共產黨)和S.Y.(即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在民校(即國民黨)工作之同志應合組黨團,黨團工作由C.P.地委或區委直接指揮之。這是中國共產黨對成立黨團的最早規定。民校黨團是中國共產黨最早成立的黨團。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首次將“黨團”在黨章中單列爲一章,共九條。該決案提出,黨團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緊黨的影響,而實行黨的政策於非黨的羣衆中。首次規定了黨團的設置範圍是所有一切非黨羣衆會議及執行的機關(國民黨國民政府工會農協等等)。1928年7月,黨的六大通過的黨章中規定,在非黨組織(如職工會,農會,社會團體及文化組織等)之各種代表大會和會議上及各機關中,凡有黨員三人以上者,均成立黨團。1945年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將黨團改稱黨組,並進一步規定:在政府、
工會、農會、合作社及其他羣衆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凡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者,即成立黨組。建國後,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爲加強黨對政府的領導,黨中央及時作出了《關於在中央人民政府內建立中國共產黨黨組的決定》。該決定指出,爲了實現和加強中國共產黨中央對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以便統一併貫徹黨中央的政治路線和政策的執行,特依據黨章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中擔任負責工作的共產黨員組成黨組。黨的八大通過的黨章更重申,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領導機關中,凡是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的,就應當成立黨組。並首次將黨組的任務具體概括爲五句話:黨組的任務是在這些組織中負責實現黨的政策和決議,加強同非黨幹部的團結,密切同羣衆的聯繫,鞏固黨和國家的紀律,同官僚主義作鬥爭。在“**”中,黨的各級組織都遭到嚴重破壞,九大黨章中沒有黨組的規定,十大黨章只規定了“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可設立黨的委員會或黨組”這一句話。十一大黨章也只簡單地規定“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應設立黨組”。1982年召開的十二大上通過的黨章,對黨組的設立、組成、職能、地位和作用等問題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指出,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黨的各級領
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明確地把黨組歸於黨的領導機關之列。黨的十三大通過的黨章部分條文修正案中,對有關黨組的規定作了修改,取消了在政府機關、經濟組織和文化組織中設立黨組的規定。1992年黨的十四大總結建立和撤銷黨組的經驗教訓,在黨章中重新恢復了關於設立黨組的規定,並對黨組的任務增加了“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的內容。十五大黨章堅持了對十四大黨章關於黨組的規定。
十六大黨章第四十六條中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現行黨章沿用了這一規定。2015年公佈的《條例》是黨組工作方面基礎主幹黨內法規,《條例》規定: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是我們立國、建國的根本原則之一。爲了加強黨對各方面工作的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證各方面工作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協調進行,因此,要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