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公佈 南京這7類房屋不能出租
揚子晚報訊(記者 馬祚波) 7日,住建部發布通知,就《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記者瞭解到,意見稿涉及: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除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單方面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間最高罰款50萬元等。
記者9月7日晚間採訪了南京房產業內人士,據悉,住建部此次出臺的《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醞釀已久,除了針對個人出租房產之外,也對最近幾年風起雲涌的企業投資建設的市場化租賃起到約束作用。
就南京而言,根據2004年出臺的《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以下這7類房屋不能用於出租,包括: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 2.權屬有爭議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4.依法被查封的;5.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6.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批准的;7.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果出租人違反本規定將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馬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