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審照案系列九:陳朝平》三位一體 戕害言論自由的黑手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中天換照一案,評論者多聚焦於言論自由保障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獨立性與行政擴權等問題;種種評論,未免見樹不見林。我國廣播電視產業結構不變,法令規章不廢,與執政當局和NCC討論言論自由,不啻是對牛彈琴。縱使中天換照案在輿論壓力下過關,有朝一日政黨輪替,難保下一個三民八大換照面對同樣問題,臺灣言論自由勢將永遠沉淪於藍綠統獨的惡鬥之中。
爲何說和NCC討論言論自由是對牛彈琴呢?2005年制訂的《通傳會組織法》第1條載明成立的宗旨:「爲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議論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難道不該與NCC叫陣嗎?
民主國家關於言論自由或新聞自律與自由,從來就不是哪一個政府機構在管理監控的,而是透過一次又一次的「實踐檢驗」,透過一次又一次的法院的判例,形成政府與人民間的共識與習慣。NCC的成立是仿效美國FCC以及英國的通訊管理局(Ofcom),美國的FCC也好,英國的通管局也罷,是監理通訊傳播、制定競爭遊戲規則的機構,目的在制定公平而無歧視的網路近用機制,有效運用新興的科技和有限的頻譜資源,促進通訊傳播產業的發展,保障言論自由的方式無他,解除管制、全面自由化而已。
然而,當初臺灣的立法者混淆了通傳會的任務,錯將言論自由以及黨政軍退出媒體等時髦議題,一股腦地認定是NCC的「任務」。邏輯上而言,當有一個政府機構的成立宗旨是在透過監理來落實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其實就等於昭告天下,政府已將黑手介入了廣電媒體。妙的是,早一年制定的《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卻是這麼寫的:「爲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法。」壓根兒沒提言論自由的問題。基本法沒提的任務,執行基本法的NCC的組織法卻把言論自由視爲己任,豈不怪哉?
不僅如此,早在NCC成立之前,臺灣廣電產業早已蓬勃發展,彼時,管理廣電產業的基本思維是高度管制。NCC成立後,號稱要落實言論自由,卻沿用舊有的廣電法規,基本的立法精神基本不變,除了管制,還是管制。試問,在高度管制的法制結構下,高談言論自由,不是緣木求魚?
深一層看,臺灣的廣電產業結構,根本無法落實保障言論自由。關鍵有二:其一是臺灣獨特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區的畫分、吃到飽的收費模式,以及頻道聯合壟斷,表面上百家爭鳴,屬自由競爭的市場,事實上是一政府高度管制兼保護既得利益者的寡佔市場。其二是攸關廣電產業發展的廣電三法,以及三法相關的經營許可執照申請與換照審查規定等,將廣電業者從資本額、董事長、董監事、總經理資格、公司組織結構,乃至於內容規畫、收費標準、營運計劃,通通納管。當政府將廣電事業比照特許行業管制得死死的時候,政府的那隻看得見的手,早已伸進了廣電業者的深喉嚨裡,廣電事業哪裡還有言論自由可言?
說得透徹些,NCC、廣電三法、有線電視產業,三位一體,恰恰是戕害臺灣言論與新聞自由的兇手。而臺灣廣電業者所能享受的言論自由,全看執政者自我約束的程度。這樣的言論自由是嗟來食,是執政者恩賜的自由,不是制度化的自由。
自由經濟,貨物、服務、貨幣必須自由流動,自由競爭;同理,言論自由,媒體、內容、頻道、價格,必須自由流通、自由競爭。我們若是用動員戡亂時期的腦袋,援引類比時代的通訊傳播觀念與技術,來規畫數位網絡時代的廣電產業,別說是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怕是連「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都是不可能的任務。
臺灣真要落實言論自由,提升國家廣電產業整體競爭力,必須修訂NCC組織法使其成爲單純的監理單位,徹底翻修廣電三法及相關法規,全面解除廣電產業的管制。唯有如此,臺灣的廣電媒體才能像美國三大電視網那樣,挺起腰桿向無知無恥的政客大聲說「不」!
(作者爲資深媒體人,曾任臺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