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員故意不拆「新」違建 刑事大法庭裁定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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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任臺北市建管處違建查報隊小隊長的林韋鳴,被訴圖利貴子坑鄉村俱樂部負責人陳仲明無權佔用國有土地,一審無罪,二審逆轉判6年,上訴後,因最高法院對法律見解有歧異,承審庭提案後,刑事大法庭裁定構成圖利罪。
本案的法律爭點是,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的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刑事大法庭經開庭審理後認爲,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構成圖利罪。但不包括既存違建部分,只是針對新的違建故意不查報拆除部分。
本件原因案件,違建查報小隊長的林韋鳴,被起訴讓業者保有原應查報拆除違建物的不法利益,士林地方法院判他無罪,但臺灣高等法院認定他,縱放大型違建物,致業者順利完成違建物之拆後重建,依圖利判刑6年。
大法庭作成裁定後,最高法院承審庭取得一致的法律見解後,將對林韋鳴及其他共犯涉犯貪污罪部分,做成妥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