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淫魔李宗瑞性侵再增2女 多年好友也遭魔爪
淫魔李宗瑞涉嫌迷姦人數再增2女,臺北地方法院檢署20日,追加起訴李宗瑞2起乘機性交罪和妨害秘密罪,2名被害人都是在李宗瑞相關性愛與性侵錄影在網路上不法流傳後,才發現自己是被害人,其中有一人是李宗瑞多年好友,另一人則是多次拒絕李,最後,慘遭李設局性侵得逞。
▼慘遭李宗瑞性侵女子再增2人,檢方追加起訴求處重刑。(圖/東森新聞)
起訴書指出,李宗瑞與被害人F女是多年好友,經常一同聚餐,或是到臺北信義區的夜店Spark玩樂,但李宗瑞卻不以此爲滿足,民國100年7月23日凌晨3點左右,李宗瑞趁F女已酒醉意識不清要回家時,假意護送她回家爲由,把F女帶回他位於臺北市信義區的居所,性侵得逞。
李宗瑞在對F女性侵時,還以預先架設的錄影設備全程錄影,再用蘋果手機拍F女的裸體畫面與影片,直到101年8月底,李宗瑞相關性愛與性侵錄影在網路上不法流傳後,F女纔在9月間輾轉得知自己也是被害女子之一,嗣後在12月11日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告訴。
另1被害女子(G女)則是在98年10間,經由朋友介紹認識李宗瑞,雙方一直是普通朋友關係,偶爾在夜店Spark或聚餐餐合會碰面,但因李宗瑞對G女有好感,乃大加追求,但G女不爲所動,未與李交往。
隨後,李宗瑞便在同年月18日晚間7時許,約G女到臺北市忠孝東路KTV與友人一起唱歌,G女因曾多次拒絕李,在盛情難卻下勉強出席,期間李宗瑞頻頻對G女灌酒,G女不勝酒力半小時便因酒醉不省人事。
此時,李宗瑞便將G女帶回居所性侵得逞,在性侵同時,李宗瑞還用手機拍下性侵照10張,直到李宗瑞性愛與性侵錄影在網路上不法流傳後,G女才知遭李性侵,G女則在102年1月31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告訴。
起訴書指出,李宗瑞所爲觸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與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隱私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罪嫌,被告對2名告訴人所爲之乘機性交妨害秘密犯行,犯意有別,且被告自前案起訴至本案偵查中,均未坦承性侵犯行,依舊狡辯取得被害女子同意說法,其無悔改之心,至爲顯然,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以昭炯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