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之死揭司法最黑暗一幕 石木欽案真相完整披露
圖/今週刊提供
負責追債的銀行員從無罪之身,變成有罪之人、抑鬱而終,至今仍是有罪之身,
他的故事,是臺灣司法最大的諷刺,卻也是雨過天青的機會。
「按被告死亡者,應爲不受理之判決……。」2003年8月14日,最高法院這麼說明一起僞造文書案件的判決理由。
或許是僅一頁長的判決書中沒有任何勁爆內容,也可能因爲被告只是個平凡的銀行經理,總之這起案件,當年並未引起太多關注。
這位英年早逝的銀行經理,也是最高法院判決書裡的被告,名叫諸慶恩。這場糾纏着他直到生命最後一刻的司法訴訟案,必須回溯到1995年。
當年4月6日,翁茂鍾擔任總經理的怡華公司財務副總經理吳仙富,對諸慶恩任職的百利銀行(現法國巴黎銀行),交付董事會協議文件、議事錄、一張面額1000萬美元的本票與授權書,以便怡華與百利銀行進行遠期外匯與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1997年7月,怡華的11筆外幣選擇權交易產生鉅額虧損,造成逾769萬美元的損失,百利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怡華兩年前開出的本票,但怡華否認授權上述交易,雙方因此就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對簿公堂。
這起雙方各執一詞的訴訟案,在隔年3月3日、臺北地院言詞辯論終結當天,出現戲劇性發展。關鍵人物吳仙富向臺南地檢署自首,供稱是自己僞造本票與交易憑證,並非獲得公司授權交易。6天后,臺北地院簡易庭判決怡華勝訴,本票債權不存在。
筆記揭百利案約談前商討「自首」一事
但根據監察院調查,百利銀行曾在1996年5月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結算的18萬美元匯入怡華公司帳戶,怡華又將這筆錢轉爲新臺幣;1997年4、5月間,怡華也兩度匯款至百利銀行供外匯選擇權交易扣款之帳戶,監委因此推測,「吳仙富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情事,翁茂鍾早已知情。」
監委進一步比對翁茂鐘的筆記本內容後發現,當怡華與百利銀行進入司法攻防以後,翁茂鍾就密集和時任最高法院法官的石木欽「討論百利案」;1998年2月27日更清楚寫下「3月3日法官將約談吳仙富,律師建議其於3月2日自首」,3月3日又記載「吳仙富家,和其家人討論自首和下午開庭事」,懷疑吳仙富自首是出於翁茂鍾「誘勸」。
畢竟,只要本票是「僞造」,就能讓怡華這張本票的債權「不存在」,怡華也就能甩開千萬美元的債務。
1997年7月28日,是諸慶恩捲入這場改變他一生的追債案起點。當天,臺北地院覈准百利銀行強制執行怡華開立的1000萬美元本票,並裁定百利銀行須提出1億4000萬元新臺幣,作爲續行強制執行程序的擔保。
百利銀行當時可以申購其他銀行的定存單,出具1億4000萬元擔保,但爲了降低銀行成本,諸慶恩事前徵詢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周麗珠,是否可購買自家銀行發行、無記名可轉讓的定存單代替。得到肯定意見後,他指示下屬填制14張面額各1000萬元的定存單,交由負責存放款及可轉讓定期存單交割、清算業務的協理宋彪核決,並將這1億4000萬元提至臺南地院作爲擔保。
諸慶恩可能作夢也想不到,這個完全以公司利益出發、且徵詢律師意見後所採取的行動,將成爲他遭到司法追殺的關鍵證據。
根據當年判決書,諸慶恩辯稱,填制定存單提供法院擔保前,曾詢問法律意見,且製作時都據實記載買、賣過程,沒有損害銀行作業正確性的意圖;但法官痛批,銀行沒實際收受存款,就發行轉讓定存單,「交易單的真實性無以確保,對於交易相對人的保護亦將蕩然無存,甚而影響金融秩序,豈系法所容許?」
二審有罪判決後,檢方與諸慶恩都將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但不到40歲的諸慶恩,在2003年5月、二審有罪判決後13個月,因心臟病突發身亡,最高法院依法不受理這起上訴案。
痛陳「應驗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對此種種情節,監委在報告中沉痛地說:「諸慶恩時值30多歲壯年,於第二審審理時死亡,附帶民事訴訟由其2位稚女承受訴訟境況特殊,石木欽身爲最高法院法官,怎能不顧慮於本案評議時若遇到關係人翁茂鍾本案上訴案件,是否會有困擾或爲難之處,若被揭露時是否會遭社會大衆質疑司法公正性?卻仍一再與翁茂鍾見面,評議時亦未自行迴避,一如往常參與審判,未避免易被認爲損及司法形象的行爲,監院實在難以認同。」
不只監院難認同,不少基層法官亦感憤慨;一位基層法官表示,「平常讓我們敬重的法界前輩,卻不避嫌地和案件當事人飲宴、球敘,令人震驚且難過。」他認爲,監察院揭露的情節,「正應驗了『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這句話,人民該如何相信司法?」
監察院去年8月彈劾石木欽、揭露這起真相後,法務部也在行政院長蘇貞昌「震怒」下,於今年1月18日宣佈將清查與翁茂鐘有關的四大充滿疑點案件,這是絕對重要的第一步。
深入解析司法最黑暗一幕 詳見第1259期《今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