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車擦撞騎士11cm撕裂傷肇逃 二審認定「不知情」逆轉無罪
▲圖爲事發的中山四路與平和東路口。(圖/翻攝自google map)
高雄一名朱姓男子去年(2016)1月間,開着曳引車行經小港區中山四路和平和東路口時,遭控沒有注意車況,右後車身撞上洪姓騎士機車,造成對方倒地,左小腿有11公分撕裂傷,當時他供稱不知道有車禍,一審遭判刑6個月,不過高雄高分院根據目擊證人的說法,認爲他的確不知道有車禍,17日改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朱姓男子去年1月28日上午8點多,開着曳引車行經中山四路和平和東路口時,被控沒有注意車況,右後車身撞上同行的洪姓騎士機車,洪男倒地後,左小腿有11公分的撕裂傷、左手左髖擦挫傷等傷,不過他卻直接開車離開現場,並沒有停下車查看對方傷勢,直到警方到場調閱後方車輛行車紀錄器才找到人。
檢方認爲,朱姓男子肇事後肇事後逃離現場,因此依照肇事逃逸罪嫌將人起訴。全案一審時,朱姓男子供稱,並沒知道當時有發生車禍,是後來接到公司電話說他肇事後,才趕到派出所,朱男律師也提到,根據車速當時並沒有煞車,且速度正常,表示的確不知道有車禍,也沒有肇事逃逸犯意,不過仍被判處6個月徒刑。
全案經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勘查行車紀錄器,發現當時該路段正在施工,朱姓男子和洪姓騎士同時進入快車道的最右側車道,車身倒下曳引車的右後輪位置,曳引車接着往前開,期間並沒有亮起煞車燈,合議庭因此判斷,根據一般經驗,遇到碰撞後反射性煞車卻沒有,兩車也沒有明顯碰撞痕,加上提供行車記錄器證人說,「有看到兩車碰撞,但沒有聽到聲音。」
高雄高分院因此認定,朱姓男子所說沒有發現有車禍,所以才繼續往前行駛,17日改判無罪,全案還可以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