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錢包裡只有1600元...陸男竟向失主討2千「酬勞費」
湖北省武漢一名李姓女子(化名)4月30日時去看了電影,不過卻不小心在電影院的大廳遺失錢包。隔天,撿到錢包的男子透過電影院的員工與李女連繫,並稱錢包裡的東西一樣都沒少,也願意歸還,不過卻要求500元人民幣(約2218臺幣)的酬謝款。李女雖然不情願,但考慮到包裡都是重要證件,最後給了這名男子300元人民幣(約1330臺幣),拿回東西。
據《武漢晚報》報導,李女在4月30日晚上到商場看電影,隨後將錢包放在電影院大廳的椅子上,等到發現不見時已經是晚上9點22分了。警方透過電影院的監視器發現,一名原先坐在李女對面的男子,等李女離開大廳後,將錢包拿起並走進廁所,隨後離開電影院。
5月1日時,這名男子透過電影院員工與李女連繫,並表示錢包裡的東西「一樣都沒少」,但卻開出須要給500元人民幣當做酬勞費。李女很無奈,因爲包裡只有370元人民幣(約1641臺幣)跟重要的證件,但最後還是以300元人民幣當作酬勞,纔將錢包拿回。
但是李女對於向失主要求酬謝金這件事感到很疑惑,認爲這件事不合法,不過當地律師則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拾獲東西之後,拾得人應通知失主領回物品,而失主則是應當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費,以當作報酬,價格的高低則是由遺失物品或是保管失物所產生的費用訂定。不過,雖然向失主索取報酬不違法,但是這是個不值得被提倡的舉動,從道德角度方面來看,還是拾金不昧爲好。
那在臺灣撿到錢又是怎麼樣的一個情況呢?立法院在2012年時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原本拾得人可向失主索取最高三成的報酬降爲一成,且若是失主爲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可以不用給任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