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殺人罪究責 根除僥倖心態
郭姓男子2018年酒駕狂飆,連闖5個紅燈,衝撞3輛機車,撞死1名騎士,高院昨撤銷一審判決,改依殺人罪論罪,這起司法判決對於國內層出不窮的酒駕致人於死案件,具有指標性意義。(本報資料照片)
郭姓男子2018年酒駕狂飆,連闖5個紅燈,衝撞3輛機車,撞死1名騎士,高院昨撤銷一審判決,改依殺人罪論罪,這起司法判決對於國內層出不窮的酒駕致人於死案件,具有指標性意義。
國內頻傳酒駕撞死人案件,造成不少家庭破碎,引發各界關注,去年政府修法規定曾犯酒駕、毒駕案件者,若於5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不過雖然政府修法嚴懲,但不少人心存僥倖,導致酒駕撞死人案件仍是一再發生。
對於酒駕致人於死案件,檢察官普遍認爲,酒駕者明知自己已無法安全駕駛,可預見路人遭車輛高速撞擊後會發生死亡結果,仍然執意酒駕上路,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嫌起訴,但法院卻鮮少支持檢察官法律見解,認爲不構成殺人罪。
以本案爲例,北檢認爲郭是爲閃避警方攔檢,闖紅燈未踩煞車情形下,先撞倒1機車,致騎士受傷後,仍未減速再撞死另名騎士,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但北院卻以檢方舉證無法證明郭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改依公共危險罪判判8年。
不過,這次高院支持檢方見解,認定郭第一次撞倒騎士後,爲儘速逃離肇事現場,繼續高速前行又撞傷另2名騎士,足見已有「即使再次撞擊他人致死,亦在所不惜」心態,而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改依殺人罪判刑。
事實上,民衆會一再酒駕,就是心存僥倖,而民衆的僥倖心理,與法院的輕判、輕縱不無關係。各界欣見高院這次「接地氣」的判決,但也期盼最高法院能支持,以殺人重罪判決確定,這樣纔能有效杜絕民衆酒駕僥倖心理,減少酒駕肇逃撞死人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