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甲農工業土地遭填埋大量爐碴 監察院糾正臺南市政府
學甲農工業土地遭填埋大量爐碴 監察院糾正臺南市政府。(本報資料照)
學甲爐碴案引各界關注,監委林國明今表示,臺南市政府自100年4月1日核發明祥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許可後,怠於稽查監督其合法運作,致該市學甲區土地遭填埋大量爐碴,甚至於108年接獲陳情檢舉,竟誤認爲104年間案件,肇至裁處權罹於時效,因此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
林國明透過新聞稿指出,臺南地檢署偵辦臺南市學甲區農業用地及工業用地遭填埋大量爐碴案件,於大灣段農業用地填埋面積爲1.274公頃、填埋量4萬3千餘公噸,興業段工業用地填埋面積爲4.3462公頃、填埋量28萬餘公噸,行爲時間依航照圖研判介於2011年至2016年、2018年間。
林國明指出,明祥馨公司自100年4月1日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後,即未依再利用用途規定將爐碴使用於將軍溪旁農地情事,嗣後臺南市環保局未能加強稽查,致生該公司屢有違規將爐碴置於廠外空地,及至104年間亦未能詳查該公司將爐碴填埋於學甲區多筆土地。
林國明表示,臺南市環保局於108年4月25日接獲該區里長陳情大灣段農地案件時,竟誤認爲104年間案件而未積極辦理;本案於104年間發生時即未能發現其他遭填埋土地,臺南市政府至108年間接獲臺南地檢署偵辦時,已逾裁處時效,確有怠失。
林國明提及,電弧爐鍊鋼爐碴不得填埋土地,其產品做鋪面工程時限於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之規範明確,臺南市政府卻仍執「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並無明確規定填築深(厚)度」等語置辯、詢問時復諉稱「基底層厚度是要經過舖面設計,級配基底層其深度都是經過計算所得,一般市區道路大部分在40~60公分以上」,確有未當。
林國明強調,臺南市政府負有查覈監督再利用機構合法運作責,但本案發生後,猶諉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91年迄今修法次數約有16次之多,因法規一變再變,讓業者使用時及地方政府執行管理上無所適從」等云云,實不足採,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