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崇明國中學生自我傷害事件 臺南市政府:檢討改善
▲針對監察院「有關崇明國中學生自我傷害事件,糾正崇明國中及臺南市教育局」案,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將督導學校應依規定辦理。(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針對監察院「有關崇明國中學生自我傷害事件,糾正崇明國中及臺南市教育局」案,教育局表示,將督請學校檢視對學生之輔導與管教程序及內容,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辦理。
教育局同時亦請學校重新檢視相關表件(如事實陳述書),應使用中性語詞,避免引起誤解;另校內教職員工看到學生有危險行爲,需負起輔導管教責任。
另有關監察院糾正本案調查過程中未與學生訪談乙節,教育局表示,崇明國中於104年發生學生自傷意外事件,教育局自獲報即派員立即協處,由於當時案件受社會關注,教育局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原預定與學生進行訪談,惟當事人當時仍於成大醫院接受密集治療,家長拒絕學生接受訪談,專案小組爲求謹慎,約談校內校長、主任、當事人生教組長及學生等,並查證監視錄影,並調閱獎懲、輔導紀錄及學校相關規定,亦實地勘察事發地點,務求還原事發經過,並無偏袒學校之情事。
另有關臺南市學校意外統計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管教衝突統計數字上升乙節,教育局已持續加強學校導師、行政人員輔導管教學生相關知能,亦精進相關人員覺察及應變能力。增進導師班級經營及學生心理輔導知能,並強化教師有關弱勢關懷、情緒管理及自我照護、人際及自我概念與互動相處知能,並責請各校加強辦理校內宣導及融入於課程與教學,使師生皆具珍愛生命、關心他人之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