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勞基法遭監院糾正 政院:爭議法案是經立委通過

徐國勇迴應監察院糾正政院修正勞動基準法過於倉促草率。(圖/記者一中攝)

記者張暐珩/臺北報導

監委3日就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糾正行政院與勞動部,認爲在溝通不足且爲基於專業提出完整法案影響評估報告下,就以7天作業期程完成爭議性甚高的法案審查;造成「勞資政三輸」局面,且又在施行未滿一年,再度提出修正草案,足以證明有重大疏失。對此,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強調,「勞基法修法版本充分考量勞工權益企業需求」。

監委陳慶財、方萬富李月德楊美鈴江明蒼針對勞基法修法申請自動調查,並於3日召開記者會,對行政院及勞動部提出糾正,但不探究立法院審議勞動基準法的過程內容,僅對行政部門相關作爲疏失依權責予以事後監督

監委指出,行政院在審查該法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過程中,竟無視於勞動部在溝通不足且未基於專業提出完整的法案影響評估報告情況下,迅即於105年6月30日完成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審查,以7天作業期程完成爭議性甚高的法案審查,審查速度之快,「並非是重大法案,尤其是爭議性甚高法案的作業期程」。

此外,勞基法修法施行以來,各界反映規定僵化、缺乏彈性,已明顯衝擊勞資雙方相互信賴良性互動之關係,除勞資雙方不信任感加深而未能促進勞資關係和諧外,甚至被形容已造成包括勞工在內之「勞資政三輸」局面。而勞基法修正後施行未滿1年.又再度提出該法相關條文之修正草案,足以證明105年間政府倉促推動修正勞動基準法的結果,已對社會造成莫大負面衝擊及紛擾,明顯不符政府原先之預期,核有重大疏失。

徐國勇對此則表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在充分考慮勞工的權益,並詳細評估企業經營的需求,方送交立法院審議。勞基法修法內容並非由行政院單方面可決定,立法權立法委員所擁有,立法院審議法案可依立委之修正動議修正,並由立法院依立委意見三讀通過,此三讀通過法案,行政院即必須依法行政有關法案的施行是否預留緩衝的施行日期,亦爲立法院的決定。

對於監察院所稱105年12月6日爭議高的法案,是經立法委員修正動議通過的版本。至於監察院所稱上一次的修法造成對企業經營的影響,行政院對此表示尊重,有關意見,應可在本次修法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