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老闆娘離婚追討145萬薪資 「少了一張紙」讓她連輸兩次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劉姓女子24年前嫁給家中經營冷凍機械廠鄭姓少東,後來雙方在2017年離婚,她指控,自己在這段婚姻期間前往夫家公司上班,卻沒有領到任何薪水,因此提告追討145萬多元的薪資。不過,高雄分院合議庭認爲,夫家負責支出生活開銷,劉女也曾寫感謝函給公婆,雙方並未簽訂勞動契約,也未有逼迫工作情況,最後裁定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劉女要求夫家支付她在婚姻期間幫忙經營家族企業的薪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劉女指控,她是在1995年5月和鄭男結婚,婚後隨即在公公經營的冷凍機械廠任職,負責處理客戶訂單整理訂單物品等,還要裝箱裝櫃交貨、送貨,就連假日也需要加班,直到2017年1月離婚爲止,都沒有拿到任何薪資,根本就是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於是決定提告追回應該屬於自己的薪水,總計共145萬4688元,夫家還得提繳19萬504元的費用到她的勞工退休金專戶

不過,鄭男的父親反駁,劉女身爲媳婦,到公公經營的公司幫忙,身分算是家族企業的「小老闆娘」,雙方沒有約定薪資金額、休假、資遣等事項,也不會強硬規定上下班時間,或是管理她是否缺勤,根本不算是僱傭關係,況且媳婦婚後的生活費用、家庭必要支出、小孩教育費都是由夫家支出,如今反過來追討薪資,只是想報復兒子當初選擇訴請離婚罷了。

鄭父質疑媳婦是不滿兒子提告離婚,纔會想出這招報復。

由於劉女一審被判敗訴,她不滿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爲,劉女在婚前就知道丈夫獨生子,婚後也辭掉幼稚園的工作到工廠幫忙,期間還有回到大學繼續唸書,並寫下感謝函給公婆,顯然當時雙方的感情還算融洽。

只是劉女聲稱自己是夫家公司的「無給職勞工」,卻又無法證明雙方有勞動契約,二審仍被合議庭駁回上訴,吞下二連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