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休假出國竟要等覈准怒提告 臺大醫院企業工會吞敗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臺大醫院企業工會不滿院方限制員工休假出國應該先檢具出國期間與地點,並經院方覈准才能出國,不然會影響考績,另若獲准出國後想變更出國日期,也應重新辦理出國請假手續,否則會被懲處,因此提起排除侵害之訴。臺北地院認定無理由,今(16)日判敗訴。可上訴。

工會主張,臺大醫院規定員工不論任何假別,只要休假出國,就應該在院內差勤管理系統檢具出國期間與地點,並經覈准才能出國,否則考績會受影像;另若獲准出國後,想變更出國日期,應重新辦理出國暨請假手續,否則會遭到懲處,

工會表示,僱主就勞工請休事假、婚假及特休假,不能因爲員工安排出國,而有準駁休假與否的權限,僱主更不得事先審查勞工請特休的理由,且勞工於國定假日與例休假時,僱主也無權進行審查及覈准。

工會認爲,院方規定已箝制員工的居住遷徙自由與人格權,因此提起排除侵害之訴。

臺大醫院辯稱,身爲國內大型公立醫療院所,員工人數將近7000人且每日服務人數近上萬人次,爲維持醫療業務順利運作,並嚴格落實預防疾病感染的管制需求,以保護院內員工、病患的生命身體健康權,自2006年起便依照相關規定訂定注意事項。

臺大醫院辯稱,注意事項重點在於規範院內人員出國的情況,不論旅遊、訓練進修、出國考察,或開會、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等,都需要進差勤系統填寫,並非只有請休假出國的人員需要填寫,且院方並未拒絕員工出國,請北院判工會敗訴。

法院指出,依合憲性的角度出發,勞基法賦予勞工排定特休假時,並經利益權衡,限縮勞方排假不能損害到資方營業自由,導致顯然失衡,也就是說,如果勞方執意排的特休將影響資方營業自由,導致資方重大損害時,勞方的排定權應受一定程度的退讓。

北院表示,臺大醫院爲求各醫療單位得以預先妥善安排人力,並於緊急情況時能迅速調度適當人力進行支援,纔會事先掌握出國的人力,進而要求員工應依出國規定進行申報,提告無理由,故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