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慎跌倒弄傷右手無名指 怒告臺大醫院金山分院敗訴
臺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北部地區一名湯姓女子,2019年底不慎跌倒右手無名指,先赴丁女開設的中醫診所治療,但她不滿在小針刀治療中戳傷肌腱,導致活動不便。之後,她又臺大醫院金山分院就診,卻認爲張姓醫師未詳盡告知義務,提告求償丁女165萬元,且臺大醫院金山分院及張男應連帶給付。臺北地院認爲並無違反醫療常規,日前判她敗訴。可上訴。
湯姓女子主張,她於2019年12月底不慎跌倒而受有右手無名指挫傷等傷害,因右手無名指腫脹刺痛,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同年4月9日止持續在丁姓女子所開設的中醫診所接受診療。
但丁女未向她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未經同意即進行小針刀手術,違反告知義務且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於實施小針刀治療中不慎戳傷肌腱,致她於接受治療後仍不時感到疼痛致使活動不便。
2020年8月12日,楊女轉往臺大醫院金山分院,接受張姓醫師看診,經其告知手指疼痛是因小針刀治療戳傷肌腱所致,疑楊女先前跌倒後,右手無名指內可能存有碎骨,因此建議開刀治療。
她依建議於同年9月10日接受肌腱修補手術、屈肌腱放鬆及腫瘤切除手術。但張姓醫師未於手術前詳細告知手術具體的施術部位、手術風險、術後照護等注意事項,違反醫師法及醫療法所定之告知說明義務。因此,提告求償丁女165萬元,且臺大醫院金山分院及張男應連帶給付。
丁女辯稱,她的醫療行爲符合醫療常規,且依湯女提出的駕駛薪資,可知其在接受針刀診療後,於2020年7月已能營業駕車自如,其所述症狀縱令屬實,也是在2020年7月之後,與她進行小針刀診療無關。
臺大醫院金山分院及張姓醫師則辯稱,張男爲湯女施行手術、治療,未違反告知說明義務,且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未逾越合理臨牀專業裁量,符合醫療常規,並無過失,臺大醫院金山分院自也無債務不履行情事。
法院送交醫審會鑑定,結果爲丁女所爲的醫療處置,並未違反醫療常規。另外,湯女雖主張丁女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於進行小針刀診療時不慎戳傷肌腱。但湯女就此部分主張並未舉證以實其說,難信真實。
至於張男部分,手術同意書內容已詳載手術原因、方式及手術可能之危險。臺大醫院金山分院2人抗辯手術同意書由張男於2020年8月28日簽署後,交由湯女攜回閱讀,湯女於同年9月9日簽署 手術同意書等情,亦未據爭執,堪信湯女有相當時間閱讀手術同意書內容,就手術可能產生的風險應有認知,並得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手術。湯女主張張男未於手術前善盡告知說明義務,難認可採。
法院指出,依卷證資料及醫審會鑑定結果,均無從認丁女、張男有湯女主張的醫療疏失。湯女執此請求兩人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臺大醫院金山分院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及請求丁女、臺大醫院金山分院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即均屬無據,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