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修法 律師界:定上限及定期審查,以免法院冷血
針對限制出境修法問題,立法院7日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與會的多名律師,一致認爲限制出境沒有法律依據,又嚴重侵害人權,甚至有違憲之虞,建議要修法。更有律師認爲,應該要由法官定期審查,並定出限制出境的時間上限,以免法院太過「冷血」,不顧人權。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尤伯祥指出,限制出境並無法律明文,但法官、檢察官在實務上,都以最高法院1984年的刑事庭會議決議,來賦與限制出境的合法性,實在不合理,應該修法。而他也認爲,應該要採取法官審查限制出境的合法性,以及書面審查的令狀原則。
尤伯祥進一步指出,除了修法以外,還要加入定期審查的機制,並增加限制出境的時間上限。他認爲目前立法院提出的兩個版本,都沒有加入定期審查機制,有所缺欠。另外兩個草案版本對於限制出境的上限太長,他建議應該比照羈押的上限,偵查中以4個月、審判中以9個月爲上限。
對於限制出境在實務上衍生的問題,尤伯祥提出曾接觸過的案例。一名旅居外國的80多歲當事人,在國外結婚生子30年,返臺時在機場突然遭到限制出境,無法返回外國的家中。多次向法院聲請解除,但法院以各種理由搪塞駁回。尤指出,80多歲的老人,可能看不見明天的太陽,但法院還這樣處理,太過「冷血」,不顧人權。
另外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賴彌頂也認爲,目前實務上的限制出境實在太長,即便司法院提出的8年上限,還是太長;沒有任何一種強制處分的時間有這麼長。所以在限制出境對人權如此嚴重侵犯的前提下,法院審查限制出境的要件必須要嚴格看待,應該比照羈押處分,不可等閒視之。
▼尤伯祥律師曾於限制出境座談會中受訪建議,限制出境要做定期的審查以及總上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