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調解、後法院! 賴清德拍板3招救醫療糾紛
行政院會12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法三大方向包括,百牀以上醫院應設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地方衛生局應成立醫療爭議調解會、醫療機構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行政院長賴清德對此指出,近年國內醫療糾紛日增,醫療事故訴訟過程冗長,讓醫病雙方飽受煎熬,不利醫療體系長遠發展,也損及民衆健康權益,裁示衛福部好好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爲解決醫病關係緊張,行政院長賴清德12日裁示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賴清德指出,近年國內醫療糾紛日增,使得醫病關係趨於緊張對立,更因醫療事故訴訟過程冗長,讓醫病雙方飽受煎熬,不僅不利醫療體系長遠發展,甚至損及民衆健康權益,但爲解決醫療爭議處理之困境,改善醫病關係,今年1月24日已修正公佈「醫療法」第82條,明定醫事人員民、刑事責任之過失構成要件與應裁量事項,以及醫療機構之民事責任,以使醫療責任判定更加明確合理。
▲行政院長賴清德。(圖/記者黃克翔攝)
配合醫療法的修正,「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則是保障病人權益及減少司法爭訟,賴清德說,這是以建立醫療爭議非訴訟處理之機制,並朝「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系統除錯提升品質」三大面向制定,將有助於促進醫病關係與提升醫療品質,至關重要,他要求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說明,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衛福部則強調,爲使醫病雙方得以開誠佈公面對醫療事故,真誠和解並促使醫療體系進步,本法採用了道歉法則(apology law),不論是關懷溝通或是爭議調解過程,爲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爲之遺憾、道歉、讓步等陳述,不得采爲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而醫療機構內部病安事件通報之相關資料與重大醫療事故根因分析,也是基於主動改善、系統除錯及共同學習之目的,不得做爲司法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根據草案內容,未來將有3招能救醫療糾紛,包括「溝通關懷」部分,100牀以上醫院應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牀以下醫院、診所或其他醫療機構,囿於規模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患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真相、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
第二招則是「先調解再說」,未來地方衛生局應成立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爲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成立專責機構,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爭點整理及專業評析意見,以協助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和解。調解結果需送法院覈定,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
最後則是預防除錯,草案明訂,醫療機構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至於嚴重的醫療事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促成系統除錯、預防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