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藏再挖?3男涉盜賣65萬元林木 「沒有工整的鋸切痕跡」判無罪
2名李姓及1名潘姓男子2013年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指控同年11月間某日「以不明方式竊取」一批市價將近65萬元的珍貴林木,先是埋藏在民生二溪堰塞湖附近的土裡,等到政府開放撿拾漂流木後,再挖出林木販賣。對此,橋頭地院認爲林木沒有工整的鋸切痕跡,檢方也沒提出可證明3人以不詳方式取得樹木的證據,因此判3男無罪。
檢方指控李姓、李姓及潘姓3名男子2013年11月8日前某日,以不明方式竊取16、17林班地內國有林的產物,包括樟樹、烏心石、牛樟、櫸樹、紅檜等8棵珍貴林木,並先將樹木埋在民生二溪堰塞湖附近土裡;接着依據設籍於那瑪夏、桃源及茂林之原住民優先開放撿拾漂流木的規定,等到高雄市政府公告後,再將林木挖出。
根據判決書,3男在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的核準下,可使用怪手2部、吊車1部、搬運車4部,進出入旗山溪那瑪夏區老濃溪牀。3人便以此爲由,前往民生二溪堰塞湖附近將林木挖出,再搬運並堆放至承租土地堆放並販售。
屏東林管處人員則稱,當年菲特颱風過後,10月29日前便已將那些區域清理乾淨,不可能再有貴重木材,當時貴重或大徑級之漂流木也已全部註記,並於10月9日運回保管。檢方認爲,3男並非在合法撿拾漂流木的期間,取得這批林木。
橋頭地院法官勘驗後認定,雖然每支樹木皆佈滿砂土,但無鋸切痕跡,該林木應爲漂流木,並指出,林管處人員巡視清理漂流木的路線及區域,與3人撿拾漂流木的範圍不一致,也無法證明具體竊取方式,因此判3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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