俠客島:互聯網反壟斷,這事幹得好!

(原標題:【解局互聯網反壟斷,這事幹得好!)

近日,互聯網領域反壟斷動作頻出。

11月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約請27家代表性互聯網平臺(包括阿里、騰訊、京東、百度、字節跳動、拼多多、美團、微博、攜程滴滴等)召開規範線上經濟秩序行政指導會;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面向公衆發佈《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

消費者來說,這件事意義可不小。

市場監管總局有關公告(圖源:中國政府網)

幾年前,HBO拍了一部電視劇《硅谷》。劇中,互聯網界的“後起之秀”有兩種命運:要麼主動“賣身”給“大廠”,要麼被後者鯨吞。看似虛構的劇情,背後是近年來亞馬遜、臉書谷歌蘋果巨頭的現實故事。今年,這4家巨頭因涉嫌壟斷被美國國會傳喚,參與聽證。

數月前,《華爾街日報》發佈報道稱,亞馬遜曾利用平臺第三方賣家銷售數據開發自家產品,再與第三方賣家競爭。例如2016年,亞馬遜旗下風投機構投資生產家用視頻設備的Nucleus;8個月後,亞馬遜推出幾乎一模一樣的產品,致使Nucleus銷量大幅下滑。

某亞馬遜平臺第三方商家說:“我們將亞馬遜稱作‘海洛因’,它讓你上癮,最終讓你墜入深淵。”

至於另一家巨頭臉書,據標普國際統計,在過去15年收購了90餘家“萌芽中的競爭對手”。《華爾街日報》稱,臉書內部專門設有相關“警示系統”,一旦認爲市場上某小型公司已構成“威脅”,要麼將公司購入囊中,要麼“複製”其拳頭產品,利用規模和地位優勢將其徹底摧毀。

國際巨頭的做法,在國內也有模仿。隨着互聯網行業迅猛發展,許多消費者和商家都對一些平臺企業的“大數據殺熟”、逼迫性“二選一”、獲取消費者數據並形成數據壟斷等有了切身體會,甚至因地位不平等、維權成本過高而“敢怒不敢言”。

在此次市場監管總局的徵求意見稿中,就有大量針對市場上互聯網壟斷行爲的約束性規定。

此外,目前《反壟斷法》對VIE架構性企業的申報和審查缺乏依據,也易使監管出現空隙。所謂VIE架構,即母公司註冊地在海外、運營主體在國內,以協議方式實現企業整體控制的公司運營架構,大型互聯網企業普遍採用這一架構。

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旭統計,2012年至2019年間發生的46起互聯網經營者集中案,經營者無一進行過事前申報,無一被公開立案調查懲處。

這種苗頭讓人擔心。互聯網領域有諸多投資、合併,但整合之勢已愈發明顯,幾大巨頭有明顯話事權,且在相似賽道展開對壘。他們強大的先發優勢使後入場的中小企業不得不搞起“站隊”式競爭。

目前在中國互聯網領域,幾乎所有頭部垂直類公司均接受了幾大互聯網巨頭的投資。長此以往,不僅容易導致市場環境惡化、扼制後發創新力量,也會侵害消費者和社會公共利益

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所說,推出《反壟斷指南》的目的就是爲“預防和制止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爲,促進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亞馬遜、臉書、谷歌、蘋果因涉嫌壟斷被美國國會傳喚。圖源:美媒

互聯網領域的壟斷與反壟斷,對普通人的生活有諸多影響

近年來,互聯網巨頭紛紛打造出枝葉繁茂的平臺體系,用戶在某一平臺的數據時常被姊妹平臺們“共享”。問題是,這種做法是否合理?用戶的數據隱私是否遭到侵犯?

此外,大數據變“殺生”爲“殺熟”也越來越常見。平臺藉助大數據收集消費者信息,分析其消費偏好、收入水平,一套算法整下來,老客消費成本竟然高於新客。您若沒多留個心眼、比價一番,還真難發現。

再說遠點科技巨頭可以收集信息,也能推送信息,通過算法與模型,科技企業能實現精準投放。投來的信息可能是廣告,可能是無厘頭話題,同樣可能是充斥政治觀點甚至影響政治局面的信息。

如今,幾乎沒有什麼角落被互聯網巨頭的觸角遺漏。電商、外賣、金融、出行、本地生活、市政……大量數據掌握在平臺手中,在帶來便利、促進經濟的同時,負外部性也逐步顯現:比如個人隱私信息泄露、黑產鏈條叢生,再如一些平臺因管理和風控不足,致使惡性案件甚至潛在系統性風險頻發。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創新發展研究部副研究員熊鴻儒表示:“‘大’不是問題,有問題的是‘大’背後的以大欺小、算法合謀甚至平臺內部的治理風險。”

自2017年起,全球市值排名前10的企業中,科技巨頭一直包攬7席。隨着這些科技巨頭的邊界和影響力不斷擴張,《反壟斷法》的修訂也被各國立法機構提上日程。

媒體統計,過去4年,全球範圍內有多起針對谷歌、蘋果、臉書、亞馬遜4大科技巨頭的反壟斷調查,其中谷歌涉27起,亞馬遜、蘋果各22起,臉書13起。3周前,美國司法部正式起訴谷歌,這也是2000年“微軟案”以來全球最重大的反壟斷案件。

儘管各國監管的決心和力度都不小,但監管難度仍大。工業時代的反壟斷監管理論已滯後於信息技術時代的市場發展。

“傳統的反壟斷要義是考慮商業行爲是否傷害消費者利益,判斷消費者利益是否受到影響的重要指標是價格。這一邏輯對互聯網公司很難適用,因其提供的產品大多免費(谷歌、臉書對用戶免費,亞馬遜直接壓低了商品價格)。”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陳歆磊分析稱。

在部分案例中,反壟斷反而使某些公司地位強化。2018年,歐盟通過旨在保護用戶隱私的《通用數據保護法》,要求互聯網廣告商必須徵得用戶同意纔可跟蹤用戶瀏覽行爲;由於用戶對谷歌的信任遠大於中小廣告商,谷歌的市場地位因此得到鞏固。

從法律上講,如何認定企業處於“壟斷地位”是一大難題。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侯利陽稱,證明一家公司具備市場支配地位、有濫用支配地位行爲(並排除合理理由),取證過程困難重重。甚至在反壟斷調查過程中,被調查對象的市場支配地位可能已喪失。

11月10日,博鰲亞洲論壇副理事長周小川表示,科技創新在催生巨大動能的同時,也給社會治理、全球治理帶來巨大挑戰,其中之一體現在“互聯網科技巨頭掌控大量數據和市場份額,形成壟斷,抑制公平競爭”。

任何一個行業都需要規範,在鼓勵其發展和創新的同時加強風險管控。互聯網巨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巨大貢獻毫無疑問,但隨着其市場邊際的擴展、溢出效應的增強,如何避免“大樹底下不長草”,如何平衡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理應引起各方關注。

在此意義上,監管介入的時間和力度也很關鍵。過早介入可能會扼殺創新,過晚介入很可能於事無補。這是考驗監管智慧的時刻。

文/雲中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