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偉豪》司法警察的轉型正義 勿再讓警察背黑鍋

近日各大媒體版面論壇討論最火熱話題,除了虐童案引發的「私法正義」之外,莫過於《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存廢問題,在媒體投書者有警大博士生法官檢察官,甚至還有法學教授,顯見這個議題受到高度關注;筆者僅以在第一線執法者立場,表達心聲

首先,我們翻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看一看,這部法律是在民國34年國民政府時期公佈施行,分別在36年及69年修正過2次,最近一次修正距離現在也將近40年,而且是在戒嚴時期,同時期的產物:《懲治叛亂條例》及《懲治盜匪條例》都已經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存廢確實有檢討的必要。

對於《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存廢的正反意見,筆者表示尊重,無意評論;但以自身的想法,認爲最不能接受的,莫過於濫用警察填補院檢人力不足以及對於警察人事獎懲處分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條所定「偵查執行事件」讓院檢對於非屬偵查犯罪無法源依據之事項濫用警力實務上在106年甚至出現因「一例一休」上路檢察官被司機「丟包」後,求助警方充當駕駛的離譜現象;另外遭到監察院的糾正與調查的98年彰化縣議長白鴻森入監監控工作案、99年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交保後臺灣高等法院要求警方同行監督案,以及社會矚目案件被告交保期間要求至派出所報到,日後棄保潛逃,卻讓警察揹負輿論的指責,進而遭受行政懲處,足證以此作爲指揮警察執行工作之依據顯然不當。

警察工作包山包海,各機關都有人力不足問題,法警、司機人力不足,法院或地檢署應自行謀求解決之道,不應轉嫁要求警察持續戒護或充當司機駕駛,以致於影響警察本職工作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1條院檢得逕予司法警察(官)獎懲並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或其他處分的規定,更是離譜,警察是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所屬,不是領司法院法務部薪水,平時工作考覈年終考績也不是司法院或法務部來評覈,有這樣的權限顯然不合理

不論是院檢警,刑事司法偵查實務工作的辛勞程度是不足爲外人道的,若非有高度的熱情實在很難堅持下去,筆者偵辦案件所接觸到的檢察官、事務官書記官無一不是在案牘勞形中兢兢業業,希望《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存廢的議題不要造成院檢與警方的對立,也請大家給所有燃燒自己在刑事司法工作崗位上克職責的從業人員多一點掌聲

作者警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