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工作者逼前女友祖先墓前道歉 性侵遭判刑3年10月

已婚陳姓文史工作者懷疑女友移情別戀,竟要求在祖母墓前下跪道歉,還性侵得逞,遭法院判處徒刑3年10月。(本報資料照)

陳姓男子退休後致力於文史工作,前年9月不滿女友提出分手,強逼她在自己祖母墓前道歉,並在車上恫嚇「今天給我,褲子脫下來,脫!」同時性侵得逞。士林地院審結,勘驗行車紀錄器,認定案發地在北投區鄉間小路,被害女子遭強行拉入車內當心生畏懼,僅能配合行事,已違反其意願,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另外,隔天陳又動手毆打女友,判處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

陳男去年9月12日兩人感情第三者介入,傳訊女友「我不會放過妳,寧可雙亡不接受妳這般蹧蹋!」女友同意當天晚上見面談分手,陳先載女友到新北市八里墓地,要求女友在祖母墳前下跪道歉,還要去祖父墓地,但因封路作罷,之後陳將車開到北投磺港溪旁,恫嚇女友要求脫內褲檢查,喝斥「你高興的時候一天兩三次,你都高興,你想甩的時候就這樣!」晚間10點多,放倒副駕駛座位,性侵得逞。

陳的辯護人主張,兩人是男女朋友出遊時有很多機會下車離開或對外求救,但女友都沒有,隔天還一起去花蓮入住飯店證明兩人是合意性交,並無違反意願。

判決指出,案發後陳傳訊「祖父墓前致敬」,而女友答應前往墓地,卻被載到花蓮過夜,女友很害怕返途經蘇花公路,擔心遭遇不測,才傳訊給陳的家人,稱「我被強行帶走,現在南方澳,我不敢刺激他」,證明隔天並未同意與陳外出過夜,之後,陳因接到妻子電話,暴怒毆打女友,女友趁隙跑到花蓮一間派出所報案

判決更指,陳在警詢時坦承有對女友恫稱「若妳腳不放進車內,就要關門夾斷妳的腳」,在車內有掐住女友衣領,證明兩人之間的性交行爲,並不是溝通所得的共識,而是以脅迫的言語手段違反女友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