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撤假制度之缺2】小葉的故事
▲監所生活讓人與外界隔離,這輩子彷彿直接跳過了一大半,徒留被漫長程序帶走的痕跡。(圖/視覺中國)
「0.51毫克」。
酒測器上顯示着數字,加上在家不遠處的3次,總共施測6次,人在派出所的小葉已經觸犯了公共危險罪,毫無疑問,因爲稍早前自己確實在快到家的時候脫掉了安全帽,然後被說是已經「跟了自己很久」的警察攔了下來。時間若是再往前拉回幾個鐘頭,再普通不過的日子裡,他想必會很願意違反固有的習慣,做出不一樣的選擇。
更生人能重新做人嗎
1994年,小葉因兩場交通事故,最後被以專治「歹人」的《懲治盜匪條例》起訴,最後判處無期徒刑。回憶起當時負責偵辦的檢察官,偵訊時對他說:「我看你的樣子就知道你是『歹人』,兩百萬也不用賠了,直接把你起訴。」服刑的九年多,失去自由的小葉,也失去了家庭,更在孩子的成長階段曠席。
2008年終於假釋出獄的他,回到屏東老家,母親年邁,而長大成人的孩子早已關係疏遠,需要不少時間重新與社會連結,重新建構自己的人生;再加上重刑犯在監所一般無法擁有職訓機會,出監後的小葉,除了按時向觀護人報到,靠着老家的田地,一邊務農,也回到工地重操舊業。沒想到卻因爲一次酒後騎車,導致復歸社會的希望就此破滅。
事情發生在2013年的某日,時值建築業旺季,這行的人很注重良辰吉日,偶有要配合業主的時間,數個案子同時進行時,便可能不眠不休地加班,這天也是如此。小葉忙至深夜,趁着粉刷後等待油漆干時進行撿壁作業。外頭下着雨,工地老闆娘趁着休息空檔煮了一鍋薑母鴨,開了一瓶「保力達」,大夥簡單閒聊邊吃點熱食,減緩超時負荷的身心疲累。
案件按照一般程序,小葉被起訴,最後法官判處兩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上訴後駁回確定。剛定讞時,小葉並沒有太上心,想着畢竟繳完易科罰金大可沒事,不至於對生活帶來太大影響。不料,卻因被判刑2個月,撤銷了假釋,必須回去服滿前罪25年殘刑,再連同後面公共危險罪的2個月,總共25年2個月。而再過兩個月,就要假釋期滿的小葉已經50歲了。
法官主動聲請釋憲
回到監所的小葉,最多的就是時間,他開始遍尋各種可能救濟的單位和途徑,他也請求司改會的協助。在他寄來的資料袋裡,附了一張兩吋的大頭照,那是壯年時期的他,大好歲月彷彿暫停在相片中。除了案件相關資料,還有數張剪貼工整的報紙新聞,內容全是法官爲了顧及被告不被撤銷假釋而「法外開恩」判免刑的案例。
敘述起自己的案件時,小葉的情緒在字裡行間更是表露無遺,與大多數捲入訴訟者一樣,面對司法有着切身的被剝奪感,監所生活讓人與外界隔離,這輩子彷彿直接跳過了一大半,徒留被漫長程序帶走的痕跡。他頻頻向我們詢問,要有如簡報上的「待遇」,到底自己是缺少了什麼資格?
時間往前拉到2017年,小葉向屏東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皆遭駁回;2018年再轉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明異議,承案法官受理後認爲小葉的狀況在《刑法》第78條撤銷假釋的適用上有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顯有違憲情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主動聲請大法官釋憲,對小葉來說,漫漫長夜裡突然出現了一盞路燈。
小葉或許無法理解自己的「幸運」,也無法明白憲法上的「比例原則」究竟如何在司法程序中運作,卻巧合似的反應在他當時酒駕案件的上訴理由「量刑過重」中,經過一番堅持和努力才終於讓法院看見、理解。
《懲治盜匪條例》嚴苛的假釋撤銷及殘刑處置在2019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監察委員明示指出,嚴重侵害受刑人基本人權,與近年最高法院處無期徒刑等重刑案件相較之下顯失平衡,除了悖離特別預防原則外,也對獄政管理產生不利影響,亦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與第23條比例原則之虞,呼籲法務部研擬相關救濟管道。
如今,越來越多因這條已於2002年被廢除的條例衍生而出的個案問題漸漸浮出檯面。除了寄望修法,也只能希冀近年「高產量」的大法官們能爲這羣被遺忘的「小葉們」,開闢一條真正能回得了家的復歸道路。(本文轉載自民間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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