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代駕糾紛多!新北稽查3業者服務契約 僅1家合規

新北市消保官聯合交通局審查新北市境內提供代駕服務的3間業者之定型化契約,稽查結果發現僅有臺灣智慧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55688)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符合規定。(新北市消保官提供)

年底尾牙多,民衆酒後找代駕的機會也隨之增加,爲保障消費者權益,新北市消保官聯合交通局審查新北市境內提供代駕服務的3間業者之定型化契約,稽查結果發現僅有臺灣智慧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55688)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符合規定。

消保官指出,交通部爲了減少代客駕車服務業者與消費者使用代駕服務的消費糾紛,已於2020年6月1日公告「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防止業者使用之代駕服務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例如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即規定「不得以『概不負責』之記載,排除代駕服務業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消保官與交通局詳閱3間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後,發現羣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定型化契約約定消費者於代駕人到達約定地點前取消契約時,仍須加收取消費用;並約定「乘客未覈對代駕者身分、乘客未告知車況等,因而發生損害時,業者均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另外大豐交通有限公司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則是未記載業者基本資料、代駕服務業者對於發生事故之後的賠償應負連帶責任且未揭露保險內容,更規定「消費者若未說明車輛狀況等問題,因而發生損害時,業者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上述免責條款似已違反「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之規定而無效。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若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不符合「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以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及第5項之規定,主張應記載之事項構成契約之內容,或主張違反不得記載事項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對本次之行政調查結果,消保官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函請業者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