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海域 漁船可僱武裝保全
菲律賓公務船5月間射殺我國漁船廣大興號船員,引發舉國譁然,爲協助臺籍漁民強化自衛能力,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漁業法》修正案,未來漁船在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的高風險海域作業時,可以僱用私人武裝保全。
爲確保槍械安全,三讀條文也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未事先報備,或僱用非我國籍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槍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域,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農委會漁業署的判定,目前臺灣漁船作業的高風險海域,主要在麻六甲海峽、亞丁灣等海域。立法院院會昨則通過附帶決議,爲保障臺灣漁民在面向菲律賓、越南的200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及南海漁權,政府應比照亞丁灣或索馬利亞海域,列爲海盜高風險區域,允許臺灣漁船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然而,我國高度管制持有槍械,若我漁船僱用的是我國籍的武裝保全,須經內政部修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允許我國籍的保全在專屬經濟海域參與武裝保全工作後,就可適用。內政部昨則表示,將盡速研議相關配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