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納商標法規範 違者最高罰20萬
爲加強網路商品管理,《商品標示法》修正案,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到製造商、委制商、進口商、存放或分裝場所等檢查,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違者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另由於網路平臺販售的商品因無實體店面,恐難以掌握相關違規事證,修法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可以要求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的資料,違者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
網購業者表示,近2年新冠疫情爆發,民衆對網購仰賴程度愈來愈高,表面上修法是保護消費者,避免團購、網紅帶貨亂象叢生,但實際上恐怕充滿政治考量;以團購最常見的美食爲例,有食品安全法相關規範把關,身體、健康危害,只是食品安全法就可以把關,《商標法》修法不就顯得多此一舉。
因此,網購業者推估,《商標法》修正案是針對境外商品而來,尤其是大陸生產的產品,而網站上充斥大陸賣家、產品的「蝦皮」,很可能是此法修正的首號假想敵。
網購業者則表示,政府修法舉着保護消費者的大旗,實際可能看哪家業者不順眼,就派地方主管機關去稽查委制商、進口商或分裝商等負責人,規範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違者有最高20萬元的罰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