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雙桶屍案 共犯更一審刑期減輕
2019年臺中發生駭人聽聞雙桶屍命案,王閔正等人殺害蔡姓少女等2人,更一審11日宣判,2案分別量處王男有期徒刑20年及10年2月。(本報資照/王煌忠臺中傳真)
從事土地買賣的徐德益與王閔正等人,共同殺害16歲蔡姓少女、54歲黃姓男子並裝桶棄屍,王閔正遭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依2個遺棄屍體罪改判王男1年10月徒刑定讞,另王涉嫌殺害2人部分則撤銷無期徒刑,發回更審,臺中高分院更一審,11日撤銷原判決,2罪改判20年及10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10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判決指出,徐德益(另行審結)於2017年間栽贓16歲蔡姓少女侵吞贓款,教唆王及另名陳姓少女灌酒後以鐵錘擊頭、利剪插胸、菜刀割頸切斷氣管等方式殺害蔡女,蔡女死後遭裝入塑膠桶灌水泥,桶屍藏放在徐豐原老家。
2019年徐擔心黃姓男子作證土地糾紛案,教唆王等強擄並開槍擊斃黃男,之後將屍體裝入塑膠桶、倒入水泥,棄置苗栗山區。直到2020年11月18日警方在徐德益戶籍地及苗栗山區,分別查扣裝有蔡與黃屍體的藍色、橘色桶子,王男遭判無期徒刑。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二審認定王男不顧男女朋友情誼,共同剝奪蔡姓女友之生命,過程中雖因害怕而暫時躲避至門外,但其所爲泯滅人性,判處無期徒刑,有理由欠備之違誤,且殺害黃男部分也有調查職責未盡、理由不備之違法,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合議庭11日判決指出,王閔正聽命配合殺人行爲,完全由徐德益主導與發號施令,王在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顯見尚有悔過之心,然迄今並未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亦無提出具體之彌補損害計劃,撤銷原審判決,就殺害蔡姓少女與黃男部分,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0年(宣告褫奪公權10年)及1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