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開轉走精科二期信託資金13.4億 監院糾正臺中市府

監委施錦芳。(中央社資料照)

臺中市政府委託臺開公司辦理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開發案,因未能有效掌握資金專戶使用情形,導致開發資金遭臺開公司逕自轉出13億4000萬,造成市府重大損失,監察院14日表示,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通過糾正臺中市政府,另請經濟部就政府委託民間開發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引發爭訟情形,研議肇因與癥結,確實檢討制度面或法規範有無精進強化或改善之處。

監委施錦芳、鴻義章、蕭自佑調查發現,臺中市政府委託臺開公司辦理精密園區二期開發計劃,爲管理各項資金收支,雖於契約中明文要求該公司設立專戶,卻未確實查覈專戶實際設置情形,且對於臺開公司設置多少專戶數及專戶之帳號爲何,均無法掌握,中市府明顯缺乏風險管理意識,且對於契約管理作爲鬆散,核有怠失。

3位監委進一步調查發現,臺開公司自1999年民營化,2008年公股釋出後,營運模式與公營時期已全然不同,臺中市政府未能檢視該公司之營運模式及財務狀況,提升風險管理能量,以有效規避或降低風險發生,遭臺開公司逕自轉出共計13.4億元,造成該府重大損失。

3位監委指出,臺中市政府也未能建立資金運用控管及防弊機制,導致資金運用管理權力均由臺開公司所掌握,市府僅能事後藉由查覈月報表或仰賴會計師查覈報告被動了解,除事前無監控防範機制外,該府於知悉第一筆資金轉出、信託契約解除後,竟又未能積極採取有效保全措施,以降低衝擊,任由臺開公司陸續轉出6億元及1.4億元資金,而該府竟無力阻止,核有重大違失。

此外,監委關心政府委託民間開發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一再引發爭訟情形,經濟部允應研析個案爭議之肇因與癥結,確實檢討有無精進強化或改善之處,避免爭訟頻仍,影響開發進度執行;另因應地方政府提出「協助訂定三方信託契約範本」的建議,爲利委託開發案件履約管理,後續待經濟部併案評估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