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新政1】拉近與司法的距離 國民法官使判決更「接地氣」!
7月22日《國民法官法》立法院三讀通過,揭開人民與法官「共審共判」時代的序幕。未來社會重大刑案將海選人民擔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一同判決被告生死!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28日邀請草擬《國民法官法》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林志潔,以及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廖先志,深度討論國民法官制度。
司法不再遙遠!法庭將開放人民參與審判
司法院彭幸鳴廳長指出,從民國88年的司法改革,到106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人民參與審判一直都是重要的司改議題。
司法作爲解決紛爭的手段,原本要讓國民易於理解,但隨着司法的專業化和分工的複雜化,審判的語言變得艱深困難,跟大衆產生了距離。但國民法官制度的推動,將使法院的審理核心,從過去以專業人士參與爲主,轉變以國民法官爲中心。
在國民法官制度下,法庭會由三位專業法官和六位國民法官「合審合判」。彭幸鳴廳長表示,爲了確保社會各階層民衆能廣泛參與重大刑案審判,並參考英美國家陪審制的作法,未來將透過「隨機抽選」的方式挑出國民法官。
▲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解說《國民法官法》。(圖/行動法庭提供)
另外,爲了避免參與審判給國民法官帶來過重的負擔,且事實上難以期待國民法官花大量時間投入,因此《國民法官法》特別規定,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有責任用集中、迅速、一般人能理解的方式進行訴訟程序。在法庭上,如果國民法官對程序和審判有不懂的地方,可以直接請審判長解釋。
「法庭的風貌改變,能夠使一般社會大衆感覺到司法是可親的,消弭司法專業和一般大衆之間的鴻溝。」彭幸鳴廳長舉外國爲例,國民參與審判能讓審判更加透明,且國民法官出身背景跟職業法官不同,可以將百工百業的價值感情帶入司法,讓法院判決更加「接地氣」!
當民衆被抽選成爲國民法官後,他就跟一般法官一樣,必須公正獨立、不受任何干擾做出判決。而在參與的案子裁判確定前,國民法官對於評議過程有保密義務;沒保密會有裁罰,彭幸鳴廳長提醒道。
評議最後必須做出判決,《國民法官法》採2/3決議,至少要有六票才能做出有罪判決,且那六票中,其中有一票必須是職業法官。彭幸鳴廳長解釋說,這是基於「無罪推定」的考量,即使六位國民法官都認爲有罪,若沒有職業法官的一票,仍是無罪。
▲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指出,《國民法官法》採2/3決議,有罪判決至少要六票。(圖/行動法庭提供)
在量刑部分,則是採多數決,因此每一個刑度和刑罰的種類,都需要獲得至少五張票,但這五張票中,也必須有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至少一張票。
而若要判死刑,立法院三讀時特別通過「更嚴格」的規定,對於死刑採2/3決,且同樣必須獲得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至少各一張票,才能下死刑判決。
檢察官:陪審制黑箱作業 人民能接受嗎?
《國民法官法》在本屆立院推動過程中,有論者主張臺灣應推行陪審制度,或參審陪審兩制並行,但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廖先志對此拋出一連串質疑:
首先,兩制並行違反平等原則。如果讓被告自行選擇要採參審或陪審,「被告有辦法決定嗎?」若是讓被告的律師決定,律師可能會自問「我有辦法決定別人的人生嗎?」導致當事人難以選擇制度,或選了之後反而帶來更多煩惱。
其次,陪審制的判決不會附理由,因爲陪審員是素人不會寫判決。然而當臺灣引入陪審制,判決有罪,被告能接受嗎?如果沒有判決理由又判無罪,被害人和一般老百姓能接受嗎?加上評議過程不公開,決策過程「完全就是一個黑箱!」
第三,在評議內容不公開又無判決書的情形下,在案件上訴時,就只能審查法律問題,在「事實認定有無問題」的部份無法審查,導致雖然有救濟制度,但事實上無法提供救濟。
廖先志直言「兩制並行可能會製造更多問題」,無法解決問題,因此國民法官制度是比較妥當的作法。
▲ 檢察官廖先志認爲,臺灣推行國民法官制是比較妥當的作法。(圖/行動法庭提供)
贊成不採兩制並行 林志潔:陪審自助餐會有障礙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曾於美國杜克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歷,對美國法律制度相當熟悉。
林志潔教授指出,美國陪審制的運作成本非常昂貴,每一百個案件只有不到三個用陪審制。美國陪審制爲了避免素人被誤導,有非常嚴格的證據法則,但在臺灣卻沒有同等的證據法則。
此外,「陪審是個權利,不是義務」。在美國,被告可要求給職業法官審判,不要陪審員,但臺灣的相關草案,卻規定在特定案件必須用陪審制度,當事人完全無法選擇。
▲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解說,臺灣引進陪審制會發生的問題。(圖/行動法庭提供)
當臺灣要引進陪審制,卻又未能套用美國全套的制度,「就不適合用一種自助餐的方式,只挑你想要的制度。」否則在運作上會產生障礙。
站在讓人民適度參與審判的目的,林志潔教授認爲《國民法官法》是「踏出成功的第一步」。
系列報導》
► 【司改新政2】重大刑案引入國民法官 林志潔:人民參審「踏出成功第一步」
► 【司改新政3】避免法官先入爲主 重大刑案未來證卷不併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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