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已過、還是尚未開始?

吳景欽

軍事審判制度全面廢止後,所有尚未終結的軍刑法案件,也將移交由檢察官法院處理。而針對林毅夫叛逃案,是否可因此解套爭議,又再度浮出檯面

軍人叛逃,依《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1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針對此類重罪,依據《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追訴權時效爲30年,但2006年7月1日前之舊法則爲20年,故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之從輕原則,關於林毅夫的叛逃行爲,其追訴權時效自須適用時效較短之舊法。

而依據《刑法》第80條第2項,追訴權期間自犯罪成立時起算,則林毅夫叛逃至今已超過20年,早已過了追訴權時效。若其回國,檢察官似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以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爲不起訴處分。但真的是如此嗎?

就大部分的犯罪而言,一旦既遂,行爲亦因此終了,追訴權時效自以此爲起算點。惟某些犯罪,雖已既遂行爲卻未終了,學理上稱爲「繼續犯」,此種犯罪的追訴權時效起算,若從既遂時起算,就會產生很大問題。以擄人勒贖罪來說,如從擄人勒贖既遂時起算,則若被害人仍在其掌控之下,就可能出現時效完成,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卻繼續受拘束的困境。故《刑法》第80條第2項但書才規定,若屬於繼續犯,其起算點就在行爲終了時,而非犯罪成立時,以免造成治罪漏洞

所以,就林毅夫事件來說,追訴權時效是否完成的關鍵,即是叛逃行爲是否屬於繼續犯。而國防部所堅持的理由,即是從叛逃行仍屬繼續,追訴權時效既然無從起算,自也無罹於時效之問題。若果如此,林毅夫只要不回臺灣,則叛逃行爲果就無終了之日?

一般所稱的叛逃,如細看《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1項之內容,正確名稱應爲投敵罪,故林毅夫叛逃行爲是否終了的關鍵,恐在於「敵」字的解釋。而這又涉及一個更敏感的問題,即中國是否仍屬於「敵境」?

雖然,臺灣早在1991年已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且這幾年已與中國簽署了一系列的貿易與刑事司法互助等協定,甚且在執政者早已與對岸水乳交融,亦將進行政治對話之際,則林毅夫的叛逃行爲,是否可重新解釋,而認爲不再是投敵,反應以兩岸交流先鋒英雄看待呢?如此的詮釋,或可爲林毅夫解套,但有疑問的是,兩岸關係詭譎多變,臺灣於國際社會頻遭打壓,且兩方軍隊亦互視爲假想敵下,要說臺灣與中國已完全處於和平狀態,顯屬一廂情願的想法。

也因此,關於林毅夫案,到底是時效已過、還是尚未起算,實非僅是法律規範之解釋,而是有更多政治意識型態牽絆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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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