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米、金針不得超1KG!出國帶土產回臺賣 最高可罰300萬

食米金針不得超1KG!出國帶土產回臺賣,最高可罰300萬。(圖/資料照/記者嚴雲岑攝)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國人利用連假至國外旅遊風氣盛行,但若攜帶土產食品回臺轉售,恐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重可處3萬至300萬罰鍰。食藥署提醒,境外購入的食品,應依照規定申請輸入查驗,民衆也不要購買外包裝中文標示的食品,若發現有疑慮的食品,可打1919全國食安專線檢舉。

食藥署提到,依據《食安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輸入食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惟類別用途金額數量符合下列6項條件者,才得以辦理免驗

符合免辦理查驗的產品,除了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重量在6公斤以內的自用品外,尚有瓷制餐具廚具,單一項目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數量未超過4件者,若價值超過1000美元,數量則不得超過1件。

此外,膠囊狀、錠狀食品若爲自用者,每種不得超過12瓶、合計亦不得超過36瓶。食品添加物重量限1公斤以內,但香料限量200公克以內。食米、熟花生、熟蒜頭、幹金針、幹香菇茶葉重量爲1公斤以內;大陸地區乾貝鮑魚乾、燕窩魚翅未超過1.2公斤。

食藥署提到,無論自行攜入或透過網路購買海外食品,若超過免驗範圍,並在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前就有販賣銷售行爲,將會依違反《食安法》第30條第1項,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提醒民衆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快樂出遊返家卻傷了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