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失敗30年沒見兒子 老爸求每月1.2萬扶養費卻輸了
陳姓男子聲稱因爲生意失敗,搞到妻離子散的下場,與兒子已有30年沒有見面,無奈現在年事已高,名下也沒有財產,於是提告希望兒子可以支付每個月1萬2388元的扶養費。但由於陳男自認沒有扶養過孩子,最終被臺東地院法官裁定駁回,沒錢可拿。
▲陳男長期與兒子分離。(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陳男在判決書中提到,生意失敗之後,妻子就帶着兒子離開,父子倆已有大約30年沒有見面,這段期間他沒有扶養過孩子,考量到現在年事已高,名下無有價財產,只能仰賴中低收入戶補助金勉強度日,結果又遭臺東縣政府以「尚有成年子女」爲由停止發放補助金,生活陷入困頓,這才決定提告向兒子要求支付每月1萬2388元的扶養費。
對此,陳男的兒子反駁,父親與與母親離婚時,已經分居7、8年,分居時他大約才就讀小學一年級,自從那時起,父親就沒有扶養過他,也未照料過生活起居,「在我的成長過程中幾近缺席,更遑論給予任何生活費用」,如今強制命令他履行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
臺東地院法官認爲,陳男無法維持生活,需要子女扶養爲事實,但他也承認過去無正當理由未盡到扶養兒子的義務,衡諸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若現在要求兒子負擔對父親的扶養義務,的確有失公平,最終裁定駁回父親的聲請,全案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