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新聞事件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罪、故意殺人罪
黑龍江省的大海和小娟(名稱均爲化名)夫婦因參與“黑彩”欠下鉅額債務,爲躲避債務,二人辦理了離婚手續,但繼續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感情關係良好。爲償還債務,二人通過以某小區即將拆遷、拆遷後可獲得更大面積的房屋及臨遷款爲由,僞造虛假房產手續,先後騙取7名被害人共計300餘萬元。
眼看事情敗露,大海和小娟不堪精神壓力,便產生了輕生念頭,小娟提議採用注射胰島素方式相約自殺。二人通過網絡查詢了注射劑量後,購買了胰島素、注射針頭、注射筆,隨後來到長春市某賓館。
“咱們先買點彩票吧,萬一中獎了,就不用死了……”辦理入住後,大海提出購買彩票,想着萬一中獎就不自殺了。二人回到賓館後寫下遺書,在購買彩票當日夜間大海查詢到自己購買的彩票並未中獎。
大海承諾將小娟“送走”後自己再自殺,而後小娟持續向體內注射數支胰島素,次日12時小娟開始嘔吐,16時許小娟死亡。
大海清理了小娟的嘔吐物,之後買回壽衣和高度白酒,爲小娟擦拭身體、更換衣服……當晚,大海撥打了親屬電話並告知此事,在親屬的極力勸說下,大海最終放棄了自殺念頭,親屬於第二天趕到現場後向公安機關報案。
被告人大海與小娟相約自殺,其陪同小娟購買胰島素、注射針管等物品,明確希望並放任小娟死亡,其在小娟死亡過程中,有救助義務卻始終沒有救助,系不作爲的故意殺人,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鑑於被告人大海的犯罪行爲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主觀惡意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輕,應當認定爲情節較輕。鑑於被告人大海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最終,南關區法院判大海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同時判處大海退賠7名被害人共計260餘萬元。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約自殺,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約定自願共同自殺的行爲。司法實踐中存在如下情形:自願相約自殺的雙方均實施了自殺行爲,如果相約雙方均自殺身亡,則不存在犯罪問題,不應該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如果相約雙方各自實施了自殺行爲,一方死亡,另一方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殺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構成犯罪。
合同詐騙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這裡的合同,應當理解爲不包括單純的借款合同,因爲利用借款合同進行詐騙相當於直接通過詐騙的手段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物,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行爲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2.冒用他人名義;3.使用僞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 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爲合同履行擔保的;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 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爲合同履行擔保的;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 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爲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 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其實生活從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面對各種困難和考驗,我們既不能肆行不軌走上違法犯罪的歪路,也不能輕言放棄走上不負責任的死路。
夫妻之間更該相互照顧相互扶持,遇到問題一起解決,而不是一起約定着結束生命,對自己不負責對家人也不負責。
合同詐騙罪的預防也很關鍵,可以採用以下方法來防止合同詐騙:1、瞭解合同一方的經營範圍,是否超出其工商登記覈准的經營範圍;2、覈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身份和單位行騙;3、保存雙方交易的聊天記錄、物品清單、轉賬記錄等證據材料。